醉酒驾车拟实行拘役罚款
2010-12-21

醉酒驾车拟实行拘役罚款

2010-12-21 来源:解放牛网


虽然去年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车和飙车仍是两大“马路杀手”。茅伟忠 摄(资料图片)


  □晨报驻京记者 彭晓玲 综合新华社报道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第一次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八)草案)等。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与此同时,二审草案稿还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飙车:

  进一步明确醉驾犯罪界限


  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是两大“马路杀手”。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据了解,世界各国也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而昨日二审的修正案(八)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界限,并处理好危险驾驶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关系。

  另外,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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