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亟待加大政策力度
2010-12-02 来源: 新华日报(南京)
“我们县共有3.3万残疾人,占全县总人口的6.1%,平均每五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家庭有残疾人。可是,全县仅有9.5%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率只有6%!在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人,更是寥寥无几。”记者近日在某县采访时,县残联负责人忧心忡忡地提供了这组数据。
“福利企业政策调整,是导致残疾人下岗失业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位残联人士说,2007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税收优惠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给福利企业发展及残疾人就业带来了一定影响。“新政策规定兴办福利企业不再受所有制限制,降低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并规定福利企业必须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养老等5项主要保险。这些措施,从长远看有利于吸引民间力量举办福利企业、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然而,新政策相对降低了税收优惠程度,因获利减少,部分福利企业退出了或倒闭了,导致很多残疾职工下岗失业。”
地方政府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不力,是导致残疾人就业困难的另一原因。据了解,国家为了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权利,专门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必须按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如果不安置或达不到安置比例的均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但是,一些地方从招商引资、保护投资环境出发,对外资企业实行残保金征收全免、内资企业减半的政策。这样,实际上免除了这些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致使很多用人单位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外,在残保金的征收上,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不征收,没有起到带头安置残疾人的作用,给很多企业单位用人落下话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
有关人士呼吁,促进残疾人就业不仅是残联的责任,也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坚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加大残保金征收力度。这一方面可以推进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另一方面,征收的残保金可以为落实残疾人实事工程提供资金保障。政府部门有责任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通过这种方式帮助零就业的残疾人家庭实现就业。
作者:朱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