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僧尼的经商活动
2010-11-21 来源:世界佛教论坛网
唐宋时期,整个社会呈现出变革的态势。土地制度、赋税制度、政治结构、阶级关系等方面,都呈现出与以往各代不同的时代特征。宋代又是一个经济观念大转折的时期。伴随交换经济的兴旺繁荣,商贾势力迅速崛起,商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传统的农本工商末的观念受到更为有力的冲击。“各业自勤”思想的提出也说明商业同样是“本业”,与其他行业的地位日趋平等。也就是说,传统的轻视工商业的观念在宋代受到否定。商人的地位也随之提高,已经取消了贴在商人及其子弟脸上的标签“市籍”,其社会地位接近庶民,身份性等级观念日趋淡漠。
观念的更新必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巨大的指导和影响。在宋代,非商人身份的商业经营者越来越多。尊贵的官员兼职经商者普遍出现;历来以读书作文为业的士人也放下清高,投笔从商;农民亦趋之若骛,弃农经商。在这一潮流涌动下,因种种原因而投入寺院的僧尼也行动了。
一、宋代僧尼的冗杂 佛教寺院经济是由统治阶级扶植起来的特殊的地主经济,由于崇奉和利用佛教,历代统治者都赋予寺院僧尼种种经济特权,百姓为“规免租役”纷至沓来。尤其是十六国时期,少数民族统治中原,认为佛是戎神,为保佑战事顺利,统治长久,政府取消了东汉时禁止汉人出家的法令,后赵时有疏说:“朕出自边戎,忝君诸夏,至于飨祀,应从本俗。佛是戎神,所应兼奉,其夷赵百姓有乐事佛者特听之。”这当然可以理解为少数民族统治者获取民心的手段,但自此,逃俗出家者日益增多。南北朝隋唐的僧尼人数多至数百万。依《辩证录》、《释氏通鉴》等书记载,历代的僧尼数目统计见下表:
究其原因,主要是寺院僧尼拥有国家的免役特权,许多人为了逃避国家的役调租课而投寺为僧尼。这一点我们从一些史料中可见一斑。《魏书》卷五三载:“今南土未静,众役仍烦,百姓之性,方多避役,若复听之,恐捐弃孝慈,比屋而为沙门。”《魏书•释老志》又载:“正光以后,天下多虞,王役尤甚,于是所在编户相与入道,假慕沙门,实避役调,猥滥之极,自中国之有佛法,未之有也。略而计之,僧尼大众二百万矣。”这样的记载在唐朝也屡见不鲜。唐初傅弈说僧尼“不忠不孝,削发而揖君亲;游手游食,易服以逃租赋。”几则史料均指出出家者的目的就是“避役”。杜佑也描述说:“自兵兴以后,经费不完,于是征敛多名,且无恒数,含吏横恣;因幽缘为奸,法令莫得检制,丞庶不知告诉。其丁狡猾者即多规避。或假名入什,或托迹为僧,或占募军伍,或依信豪族,兼诸色役,万端蠲除,钝劣者即被征输,困竭日甚。”这里的“兵兴”指天宝末年,安禄山反。当时天下荒乱,赋役繁重,为僧是逃避征敛的重要手段之一,投入寺院以求规避者更多了。到唐后期武宗灭佛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余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余人,收充两税户。”北宋初年太宗时,又有大臣指出:“东南之俗,连村跨邑,去为僧者,盖慵稼穑而避徭役耳。”
拥有免赋役特权的寺院吸引着各色人等,这些人并非全为求得精神上的信仰,而是因为经济困顿或其他原因入寺为僧,使得僧尼良莠不一,人员冗杂。《三隐集》中记载唐朝僧人拾得的一句话:后来出家者,多缘无业次。不能得衣食,头钻入于寺。这句话道出了当时出家者的原因和目的。五代时,周世宗柴荣下诏说:“近览诸州奏闻,继有缁徒犯法,盖无科禁,私度僧尼,日增猥杂,创修寺院,渐至繁多,乡村之中,其弊转甚。”尽管寺院林立,僧尼猥杂,但宋代的最高统治者仍在不遗余力地扶植并利用佛教,大修寺院,广度僧尼。宋太祖赵匡胤经常参拜佛寺,并派遣大批僧人出国学佛。《宋史•太祖纪》载,乾德四年(966年),派遣僧人行勤等一百五十七人游西域,每人赐钱三万。这一举措给僧人以极大的鼓励。开宝年间,宋政府又重修同州(今陕西大荔县)龙兴寺舍利塔,耗费百万。太宗时,又在开宝寺内建造一座十一级、三百六十尺高的舍利塔,历时八年,“所费亿万计,”塔建成后,太宗亲自安放舍利,“上雨涕,都人万众皆洒泣,燃指、焚香于臂掌者无数!”由于最高统治者的表率作用,民间对佛教的崇拜几近狂热,甚至有“内侍数十人,愿出家洒扫塔下,悉度为僧。”入寺为僧比当宫中内侍更吸引人,更具诱惑!从太宗即位到太平兴国七年(982年),“九度一十七万余人。”真宗更是多次颁布《僧尼•道士•童行十人外更放一人诏》和《特度僧道诏》,宣扬“能仁垂教,盖诱于群迷”,“冀因善利,永福苍黔,”并且在《特度僧道诏》中提出为了“仰答神休,均雷雨恩”,要广泛度人出家。随着佛教神权力量的大张,寺院僧尼的地位也随之提高,并不断受到统治者的优待。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真宗下诏赐黄金三千两,增修峨嵋山普贤寺,同时斋僧三万人,以谢神恩。不仅如此,真宗还多次下诏继续给僧尼以特权,减免寺院田租。咸平五年(1003年)秋七月、免峨嵋山普贤寺田租;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三月甲辰,免扬州建隆寺田租。天禧五年(1021年)十一月又诏,僧尼、道士、女冠、文武七品官员以上者,有罪许减赎。就是说僧尼与文武七品官员一样具有减、赎罪的特权。《宋史》中也有关于真宗赐僧、道封号,并给以物质奖励的记载:“……既至,真宗作二韵诗赐之,号宗玄大师,赍以紫服、白金、茶、帛、香药,特蠲观之田租,度其侍者。”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诏:“崇奉圣祖及祖宗陵寝神御寺院、宫观、免纳役钱。”熙宁八年(1075年)夏四月戎辰又赐西京昭孝神院户绝田,仍免其税役。
经过几代皇帝的倡导和扶植,寺院地位日升,入寺僧尼与日俱增,人员更加冗滥不堪。太宗时,仅福建泉州一地,“未剃僧尼系籍者四十余人,其已剃者数万人,尤可惊骇。”仁宗时,有大臣奏:“比岁天下滥度僧,至有亡命不逞之人,窜名其间。”1059年三月有人上奏:“天下僧尼日滋月盛,不可卒去……”贾昌朝又奏:“京师僧寺多招纳亡赖游民为弟子,或藏匿亡命奸人。”1062年司马光也上言:“窃以释老之教无益治世,而聚匿游惰,耗蠹良民。”亡赖游民、亡命奸人、不逞之人纷纷投入寺院,入寺僧尼人员的构成由此可见一斑。南宋宁宗庆元五年(1199年)又有臣僚指出:“闻广州军,凡为僧者,岂真出家之人!盖游手之徒,遍走二广,夤缘州县,求售为帖。号为沙弥,即擅自披剃为僧,或即营求住持寺院。不数年间,常住财物卷为己有,席卷而去,则奔走他乡, 复为齐民。”为僧者攀附地方官员,谋一己之私,或自封为僧,更有甚者,夺公为私逃之夭夭!鉴于这种情况,宋朝政府一方面给僧尼以特权,另一方面也颁布诏令限制僧尼的冗滥。宋时法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别无子息侍养及刑责奸细恶党、山林亡命贼徒、负罪潜窜及曾在军带瑕痕者并不得出家。对出家给以明文限制,并具体指出什么样的人不具备成为僧人的资格。宋太祖于开宝六年(973年)十二月颁《限数度僧尼诏》:释门崇教,实自前王;岁试度人,宜有定数。苟诵持之未至,则行业何以观?特示明规,庶征滥得。应诸道州、府管内僧尼,自今后逐年据帐,每一百人只许度有经业童行一人。仍令尚书神祠部专切检点,如有额外度人者,并须退落。诏书重申由祠部专门管理度僧事宜,规定可度人数,而且必须“有经业”。真宗时又下诏:“自今诸寺院童行,令所在官吏试经业,贵主首僧保明行止,乃得制度。如百属试验不公,及主首保明失实者,并 重罪。先是,岁放童行剃度,皆游惰不逞之民,靡习经戒,至有为寇盗,犯刑者甚众。故条约之。”诏令要求出家者应有专业水平,一定要习经业,若专业不达标,连同主首僧一同惩罚。目的就是要把那些游手好闲之人排除在寺院大门之外。
政府的这些诏令,主要对出家者的专业素质予以规定,虽然起到一定作用,但宋朝僧尼的来源依旧十分复杂,上至王公贵臣,下逮刁钻小民,寻常百姓,混迹空门者比比皆是。其中大多是不堪沉重剥削的贫苦农民“易服以逃租赋”。两浙福建等路的老百姓因为负担很重的身丁钱,出现了“民有子或弃不养……或度为释老”的情况。家境贫苦,无力购买度牒,“窜名浮图籍,另为出家”,稍微富裕之家“不堪科役投之为僧者”也不少。另外,一些王公大臣的家眷亦削发为尼,宋太宗的女儿“出家,号报慈正觉大师”。权倾一时的宰相赵普死后,其妻、女同时出家为尼。又如:“继颙,故燕王刘守光之子,守光死,以孽子不得杀,削发为浮图,后居五台山。”僧人如璧乃“江西进士……少年尝投书曾子宣,论新法非是,不合,乃祝发更名。”可见一些官场不如意者也入佛求净。再有,庆历七年(1047年),夏竦奏:“博州军人赵宗周,夜寐常有蛇出其鼻中,请度为僧,令居京师,毋得出外。”说明当时也有军人皈依佛门的。更有许多不逞之徒混入寺院。《宋会要辑稿•道释》载:“游堕凶顽,隐迹为僧,结为盗贼”,仁宗圣对四年(1026年)正月,宰相张知白奏称“臣任枢密(副使)日,尝断劫盗,有一火(伙)之中,全是僧徒者!”僧人结伙为盗!
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组成一个庞大而混杂的组织——僧尼集团。宋真宗时全国僧尼人数达四十五万余人(全国人口约四千多万)。北宋末年“天下僧与在籍未受度牒者,又有田园力役之隶,合集不减百万,豪杰之士,猾贼之民往往隐于其间。”人数如此之多,来源又如此复杂,如何保证所有出家者全部恪守佛门戒律?况且寺院本身就是社会的一个部分,僧尼又是由世俗社会出家,怎么可能完全超脱尘世的经济活动呢?
二、宋代僧尼的经商活动 寺院,最初是僧尼的居处和研读经文的场所。由于享有种种特权,成为避役者的林薮,并逐渐控制大量田产和劳动人手,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得到很大发展。但唐宋之际,随着土地私有制和租佃关系的发展,加上唐武宗会昌灭佛和周世宗灭佛的沉重打击,寺院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免赋役特权越来越小。即宋代寺院的土地经营逐渐趋同于世俗地主经济,其世俗化趋势日益明显。尤为重要的是,这时的寺院已兼作商业场所,开封的大相国寺便是京师最大的商业市场之一,其商业盛况在《东京梦华录》中有详细记载。
寺院一旦成为经营商业的市场,便为僧尼个人的商业活动提供方便。他们或“贮积谋利,坐列市贩”,或走街串巷,贩卖物品,《宋史》载:(何)时聚兵复崇仁县,未几,大军奄至,兵败,削发为僧,窜迹岭南,卖卜自给。一位败于战场的军人为僧后,在岭南一带卖卜以养活自己。“郡有僧,鸣钹铙行乞岸……于袖间出雕刻本人十许枚”声称“此为伽蓝大圣,此为木叉,此为善财,此为土地。”苏舜钦在《赠释秘演》一诗中写道:“卖药得钱则沽酒”。宋代僧尼除了贩卖神像,药物或其他日用品外,也贩卖国家禁榷物品。《宋史》卷二五二《武德行传》载:一僧人偷偷将私盐藏进一老妇人的菜筐,企图由她带进洛阳城,自己乘机大赚一笔。盐是国家禁榷之物,私人贩盐自然是违法之事,但僧人却冒险偷贩,足见经商获利对僧人诱惑力之大。《长编》又载“僧静源者,旧居海滨,与舶客交通牟利,舶客至高丽交誉之……”说明宋代僧尼也参与海外贸易。后来,高丽王子还专程去拜见这位僧人,足见该僧的势力及影响。
在长途贩运,走街串巷贩卖物品的过程中,僧尼阶层也出现了一些富僧大贾。如果简州僧希问“贮缗钱数百贸易诸物”还不算大贾,那么“寓钱数万于其室”的僧应算大富了!有了钱,富僧们便利用它们放债取息。和州乌江县升中寺“寺僧有负主僧久而不偿,病且革,自誓为蓄产以报”。在景德镇管辖下的回香院中,一个僧人贷钱给一穷困潦倒的老妇,老妇无钱偿还,只好进入寺院为其服役以抵债。债务人受债权人奴役,而债权人却是以慈悲为怀的僧人!在宋代,僧人放债的事很多。
另外,宋代的僧尼通过占卜这一行业获利的也很多。晋时寺院僧尼就已经从事占卜,宋代这一情况更为普遍。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上有不少从事占卜业的僧道,与占者窃窃私语。《宋稗类钞》上册《符命》二十八也载熙宁(1068-1077),元丰(1078-1085)年间,有僧化成以命术闻于京师。蔡元长兄弟始赴省试,同往访焉。时问命者盈门,弥日方得前……。可见,占卜生意之兴隆。
还应提及的是,当时有许多掌握一技之长的僧尼,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了宋代手工业的发展。上文提到的继颙,“为人多智,善商财利,世祖颇倚赖之。继颙能讲华严经,四方供施,多积蓄以佐国用。”尤为可贵的是,作为一名僧人,他“于柏谷置银冶,募民凿山取矿烹银。”继颙的这一举动,一方面增加了国库收入,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当地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又有抚州莲花寺僧尼纺出的莲花纱“都人以为暑衣,甚珍重,莲花寺尼凡四院造,此纱捻织之妙外不得传,一岁每院才织近百端,市供尚局”。越州尼皆善织,谓之“寺绫”者,乃北方“隔织耳,名著天下。”北宋京都官用刺绣品,也“委之闾巷市井妇人之手,或付之尼寺,使取直焉”。在广西南路,“西融州有铅坑,铅质极美,桂人用以制粉,澄之以桂水清,故桂粉声天下。桂粉旧皆僧房罨造,僧无不富……”后来“群僧乃往衡岳造粉,而以天下价售之”。僧尼成了能工巧匠,并因此而致富。宋代,医术高明的僧人也不少。“庐山僧法坚,亦以善医著名,久游京师,尝赐紫方袍,号广济大师。”又有“沙门洪蕴……年十三,诣郡之开福寺沙门智巴山,求出家,习方技之书,后游京师,以医术知名。太祖召见,赐紫方袍,号广利大师。太平兴国中,诏购医方,洪蕴录古方数十以献。真宗在蜀邸,洪蕴尝以方药谒见。咸平初,补右街首座,累转左街副僧录。洪蕴尤工诊切……汤剂精至,贵戚大臣有疾者,多诏遣诊疗。”同样地,“浮屠师曰可栖……善持其佛之法而言行不妄,且长于医,故士大夫礼之。”法坚、洪蕴、可栖三僧皆因自己长于医术闻名京师,并得以结交权贵。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社会地位。
所以,宋僧中不乏因经商或其他活动而富或贵者,可以说僧尼与世俗人一样懂得经商可以致富。北宋时,在荆湖南路永州一带,“为浮屠,道者,与群姓通商贾,逐酒肉,其塔庙则屠脍之所聚也。”有人曾说:“盖古所谓豪僧者,自闽来盱,住太平院,彻草庐成大禅居。是时,释民方聘,与民交利。”就是说,僧尼同样重利。“昔四明有异僧,身矮而皤腹,负一布囊,中置百物,于稠人中时倾写于地,曰:‘看,看’,人皆目为布袋和尚。”“僧法一、宗杲自东都避乱渡江,各携一笠。杲笠中有黄金钗,每自检视,一伺知之。”《长编》中也记载了僧人惠秦,仁雅在一个行贿案中私隐银二铤一桩事。正因为僧人,俗人同样重利,朝廷对寺院僧尼的赏赐也与俗人无异。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三月乙卯,车驾入西京,赐迎驾僧道绡五百匹。仁宗至和元年(1054年)九月丁卯下诏,开封府揭榜募告者赏钱二千缗,愿与官与大理寺评事或侍禁;已有官及系军籍者优与迁转;徒中自告特免罪,亦与酬奖;僧道褐衣者与紫衣,紫衣者与师号,已赐师号者与僧官,如愿赐院额及欲度童行者亦听。无非是职位或金钱的诱惑。
朝廷对僧尼诱之以利,寺院也运用世俗社会的方式,为达到僧尼个人或寺院整体目的而对朝廷命官加以贿赂。《鸡肋编》卷上载:周曼……又尝夜至邑中灵山寺,以知事不出参,呼之捶之,曰:“我是国家命官,怎敢恁地无去就?”欲作状解官,群僧祷之,且令其仆取赂,而已。又如“大洪山奇峰寺聚僧众数百人,转运使疑其积物多而僧为奸利,”于是,派欧阳修去调查核实,结果,“僧以白金千两 公”。佛门净地竟沾染了如此浓厚的世俗气息。我们印象中远离俗世红尘和人间烟火的高雅僧尼,应该是青灯黄卷下虔诚严肃信徒,闲云野鹤般优哉游哉的风流雅士,却也竞相逐利,为利而来而往。正如《鸡肋编》卷下所载:熙宁初,有士子上书迎合时宰,遂得堂除。苏长公以俚语戏之“有意甚头求富贵,没些巴鼻便奸邪。”而其后禅林释子趋利谀佞,又有甚焉。嫩散杨岖绩成一绝云:“当时选调出常调,今日僧家胜俗家!”何以会如此呢?一句话,僧尼也要生活,而且要好的生活。唐两税法以前,寺院僧尼享有免纳租庸调正赋正役特权,这一点从前文一些人抨击沙门“逃租赋”、“避征徭”一类的言论可证。有了这些特权,僧尼的生活尚有些许保障。但自宋以降,僧尼须纳“助役钱”、“免丁钱”。其徭役负担有时胜过一般民户。陈亮在《普明寺置田记》中记载了普明寺的情况:“田无三十亩,余尤及见其有僧四五十人,其役称是。则藉丐施以活,其来非一日矣。为释之徒,丐施固其职也。然环寺之居民岁以供寺者,自昔不知其几……”四、五十人耕种三十亩田,其所获远不能满足寺院僧尼的基本生活,哪有能力负担繁苛重役?不妨以福建路为例。
游彪先生在《论宋代福建路的寺院经济》一文中,翔实地记述了宋代福建路寺院经济的情况。当时寺院的赋税负担不仅包括二税,还有助军、军器、酒本、醋课等四色钱,沉重的和籴和徭役负担。此外,由于地方经费匮乏,政府对寺院实行实封或拘椿之制。为此,寺院“僧逃而屋败者过半,其幸存者犹凛不自保”。寺院“空乏”,僧尼的生活难免要捉襟见肘。关于僧尼的悲惨生活我们可以从宋代文人的诗中找到论据。曾几的《寓广教寺》有“残僧六七辈,败屋两三间,野外无供给,城中断往还。”之语。卫博也有诗云:地僻人迹稀,斋厨冷如刷,老僧挑野菜,岂识腥与血,饥鼠自知迁,畜猫竟徒设。刘克庄的《小寺》又写道:小寺无蹊径,行时认藓痕,犬寒鸣豹似,僧老瘦如猿。他的诗《祺山院》也反映了寺院僧人负债度日的遭遇,“昔日祺山院,念惟认土土丘,有僧逃债去,无主施钱修。野樵难禁口,岩仙弈未休,保须悲幻境,佛比作浮讴。”如此凄惨的生活,对本为逃避租役而进入佛门的人来说,能安贫乐道吗?再有,无论寺院集体,还是僧尼个人都有自己的财产,作为经商之资。寺院从创立之初,便不断接受施舍和赏赐,获得钱财,购买土地,再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利。所以说寺院有自己的常住财产。这里只引几条史料说明,《南齐书》卷二八《萧颖胃传》载:长沙寺僧铸黄金为龙数千两,埋土中,作为整个寺院历代相传的资业。宋代,崇福院“遂大出其寺钱百余万”,可见寺院拥有丰厚的财产。而且,自唐后期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发生变化,寺院土地买卖盛行,寺院的常住财产也逐渐向个人财产转化。僧尼私蓄财产者多了起来。《太平广记》记载了洛阳惠林寺一个名叫圆观僧人,“能部田园,富有粟帛……时人以富僧为名”。咸通时有人撰《云溪友议》卷十一云:“襄州李八座翱……断僧通状云,七岁童了,二十受戒。君王不朝,父母不拜,口称贫道,有钱放债。”《金石萃编》也记述了大中(874-860)时,比丘尼正言:“请自出钱,买得废安所在万年县产川乡并先庄,并院内家具什物,兼庄内若外若轻若重并嘱授。”这些僧或“能部田园,富有粟帛”,或自己出钱买下田庄,院落,或放债取息皆说明唐后期僧尼私蓄财产的现象已很普遍。
唐后期以降,僧尼经营私有经济及随之出现的僧尼经济生活世俗化的情况在全国是普遍存在的。随着僧尼私有经济的发展,僧尼的私有观念越来越强。既然经商可以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现状,僧尼又何乐而不为呢!
三、对宋代僧尼经商活动的认识 本是佛门净地的寺院和远离俗尘的僧尼,却与尘世一样竞相逐利。究其缘由,我们除了考虑到伴随宋代商品经济发展,商人地位日益提高,社会上下涌动的经商大潮刺激了僧尼的凡心外,还应该考虑到佛教、寺院及僧尼自身的原因。就佛教自身而言,它对于变化发展着的各种现实条件有着很强的适应能力。马克思说:“随着每一次社会的巨大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会发生变革。就是说人们的宗教观念也会发生变革。”普列汉诺夫也曾指出:“‘同一的’宗教适应着信奉它的各民族的经济发展阶段而本质地改变了它自己的内容。”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一种思想体系,佛教也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它存在于现实的世俗社会,必然要受到世俗的其他思想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从而不断调整,改变其各方面的主张。
相应地,用以规范僧尼言行的佛教教义也是不断变化的。佛教原始教义规定:除三衣六物外,僧尼不能私蓄任何财产。《四分律》载:
“佛尔时以此因缘,集比丘僧,为诸比丘说大小持戒犍度,……不把持金银七宝,不取妻妾童女,不蓄养奴婢、象、马、车乘、鸡、狗、猪、羊、田宅、园观,蓄积蓄养一切诸物,不欺诈,轻秤小斗,不合和恶物,不治生贩卖。……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取足而已。”
但《中阿含》又说,僧尼能不能蓄私财,应以是否可以增长善法来定。《行事钞》说:
“《中阿含》云,我说一切衣服、饮食、床榻、园林、人民、得蓄不得蓄者,皆不定。若蓄便增长善法,我说得蓄,反此不得蓄。”
如此,便推出:只要蓄了,就可以说利于增长善法。而且《行事钞•随戒释相篇•蓄钱宝戒》中也有听任弟子开蓄八不净物之说:
“《涅槃木》云,若有人言,如来怜悯一切众生,善知时宜,说轻为重,说重为轻,观知我等弟子有人供给,所须无乏。如是之人,佛则不听受蓄一切八不净物。若诸弟子无人供须,时事饥馑,饮食难得,为欲护持建立正法,我听弟子受蓄奴婢、金银、车、乘、田宅、谷米、卖易所须。”
允许私蓄金银、田宅等物,僧尼有了私有财产,便有了进行商业活动之资。但对于进行贸易贩卖活动的人,佛教内律认为比杀生的屠夫还坏:
“《四分》,衣药交贸,争价高下,数数上下,皆犯。多云,此贩卖堕,一切堕中最重。宁作屠儿。何以故,屠儿只害一生,贩卖一切俱害。不问道俗、坚愚、持戒、无往不欺。……《五百问》云,有求利贩卖作福,无罪耶?此人尚不免地狱,何况得福由。《四分》中,贩、卖、买三事,但为利故,买卖俱堕。”
内律尽管有这样的规定,但特殊情况下,贩卖又是被允许的:
“《僧祗》,若籴谷时,此后当贵,籴时越,粜时堕。若恐后贵,拟自食行道,到后谷贵,食长或与师僧作功德,余者出粜得利,无罪。”
这就是见仁见智的特殊情况。同样,以三宝财物出贷取息,佛教经律也是允许的,“《十诵》,以佛塔物取息,佛言,听之。”如此看来,僧尼经商或经营高利贷,也算不得违背教义。再者随着世俗社会的影响和渗透,繁琐清苦的戒律自然会或多或少遭到破坏。
可以说,僧尼经商不是一种反常,更不是反动,而是一种发展趋势。是佛教内律允许,宋代社会大背景,大环境造就的。况且经济利益是人的根本利益,也是宗教教徒最现实、最直接的切身利益。人“体无羽毛,不可袒而衣;腹非匏瓜,不可系而不食”,僧尼自然也不例外。追求利润,满足物质需要是一切经济活动不言而喻的目的。和俗商一样,僧尼经商有逐利之动机,但也同样促使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僧尼的商业活动同样可以方便人民的生活。北宋时期大都市的寺院,成为人们进行交易买卖和消遣娱乐的场所。那个时期的“庙市”既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也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与交往。当然,僧尼经商毕竟不同于俗商。寺院既是宗教组织,又是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僧尼的经商活动往往与福利、慈善事业相联系,常州广化寺“都僧正清立以医药利施一方,所得资不以厚其藏,而以建大殿。”商业活动和宗教活动、慈善事业相互渗透是寺院僧尼经商的一大特点。
那么,僧人又如何看待自己及自己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呢?《全宋文》有:人情莫不有男女,而礼宜之匹;人情莫不有亲疏,而礼适之义;人情莫不用喜怒,而礼理之当;人情莫不怀货利,而礼之以节。这几句话出自一位名僧之口,它道出了僧人的真实心理。僧人同样有喜怒哀乐、七情六欲,同样有追求物质利益的愿望。宋朝还有不少新奇的入世言论。慧南,被誉为禅宗史上的“大盛”,曾言:“避色逃声,作名作者。袒不云乎:执之失度,必入邪路;放之自然,体无去处。”就是说,对于佛教的清观戒律,不必严守,只要放之自然就可以了,否则会入邪路。名僧真净说的更痛快:事事无碍,如意自在,手把猪头,口诵净戒,趁出淫坊,未还酒债!出家人仍沉缅于俗世生活,如何超生净土!润州甘露寺内有块诗碑,上写“本为向空宽病目,却因多见动闲心”自我解嘲地道出了僧人不能摆脱红尘的心理。欧阳修也曾请教嵩山一老僧:古时的高僧,临死时谈笑而去,为什么现今却没有这种事了呢?老僧笑道:“古之人念念在定慧,临终安得乱;今之人念念在散乱,临终安得定!”
既然出家人念念不忘红尘之事,有着强烈的入世欲望,那么经商求利斤斤计较也就不足为奇了。两宋之际名僧宗本,晚年“殖货不已,”而且尤吝啬,“视出钱为拔齿。”并且坦然宣称“此吾宿业也。”不以放弃“本业”经营“末业”为耻,却宣称经商是自己的“宿业”!高僧、名僧尚且贪恋尘世的利、欲、鱼龙混杂的一般僧尼就可想而知了。
我们对宋代寺院僧尼经商的认识还可深入一层,从人的自然本性的压抑与反压抑的角度去思考。僧尼进入佛门,其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人生理想应与俗世有很大不同,但寺院大门再严,院墙再高,仍座落于人世间的村落城郭中。况且,僧尼原本亦为俗人,身入佛门,心却不是枯井。静坐独处,守虚致静,念佛诵经,但其内心同样会受到外界变化的冲击或内在欲望的驱使,同样具有对世俗利益的追求倾向。宋代杭州径山寺一个出家多年的禅僧至慧,仍眷恋世俗生活,还俗时作诗道:
“少年不肯戴儒冠,强把身心赴戒坛,雪夜孤眠双足冷,霜天剃发满头寒。朱楼美酒应无分,红粉佳人不许看,死去定为惆怅鬼,西天依旧黑漫漫”。
这应该是僧人的真实情感。苏辙在提到大秦寺和尚时写道:“山平堪种麦,僧鲁不求禅,比望长安市,高城远似烟。”尘世的欲望和乐趣在僧尼身上不少一丝一毫,只是由于戒律的规定而只能克制、压抑乃至自我欺骗,(潜身修行者除外)。唐天宝以后以至五代十国时期,许多不堪忍受乱世烽烟的土大夫纷纷加盟禅僧队伍,土大夫们的经历、人生观及生活情趣对佛教教义及僧尼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寺院兼作商业场所后,僧尼和世俗社会的接触更加频繁,看着富商大贾的朱门酒肉,他们又怎么能忍受饥肠辘辘而平心静气、超凡脱俗呢?于是打破繁琐苛细的清规戒律,步入经商者行列,希图发财致富。在满足自己部分物质欲望的同时,也找回了被佛门教义压抑扭曲了的自我本性。易言之,宋代僧尼经商的实质意义,是商品经济冲击下僧尼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回复。是时代使然,人性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