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征民意
2010年10月27日 来源:中国甘肃网
10月25日来自甘肃省法制办的好消息,为了保障残疾人生活、就业,体现社会关爱、和温暖的《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发布,并广泛征求意见。《办法(修订稿)》规定,对接受学历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应免收不低于30%的学杂费,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重度残疾人托养提供基本生活费用和居家服务补贴。
《办法(修订稿)》规定,对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进行单独施保、全额低保,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要提高低保标准,并给予定期救济和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和帮助,对重度残疾人托养提供基本生活费用和居家服务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体系。将残疾人医疗康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减免或予以补助。将家庭贫困、一户多残、重度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应当加强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建立救助档案,对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免费医疗和康复训练,对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给予特别扶助。
对接受学历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应免收不低于30%的学杂费,并在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录取的贫困残疾学生优先提供助学贷款或助学补助。
《 办法(修订稿)》特别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按在职职工总数1.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其安置适当的工种与岗位,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时,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优先安排城镇特困残疾人家庭的成员就业。用人单位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合并等原因,不得因残疾而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解散、破产后,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要妥善安置残疾职工的生活,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其重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