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
2010-10-20

厦门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

2010年10月19日 来源:东南早报

  不再设起付线,增加了日常救助、定额救助和二次救助3种方式

  记者从厦门市民政局获悉,新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出台,今后,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也是厦门市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不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50%-80%,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低收入家庭老人列入救助对象

  据了解,《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出台之后,各区还将出台实施细则,届时,符合条件的新的救助对象可申请救助。和原来的《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救助对象(即第二类救助对象),在原来救助对象(第一类救助对象)的基础上,扩大了救助范围,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这次也被列为救助对象。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新办法在原有救助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日常救助、定额救助和二次救助3种方式。医疗救助不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50%-80%,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医疗救助申请程序优化,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取消了城乡差别,实行城乡一体化。

  根据新《办法》,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低保证、五保证、五老证、优抚证、40%救济证、二代残疾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一类救助对象医保政府资助

  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每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基金筹集财政拨款标准,由原来的每年每人不低于140元,提高到不低于150元。

  对于第一类救助对象。政府还将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特别是,对享受医疗救助后,如果第一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还可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结存情况,提供二次救助。

  对于第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政府酌情帮助解决。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一年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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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救助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五保供养对象)。

  2.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4.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5.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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