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接上一案件,当事人为女性已经52周岁,2009年8月份在一快餐店上班时摔倒,导致大腿骨骨折。
法院立案后,经我和法官多方讨论得出该案对我方不利,如判决的话应该会败诉,所以我赶紧改变诉讼策略,让法官帮我的这个案件放到调解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是双方意思的自愿表达并不完全依照法律,这就使我方在不利的情况下可能获得意想不到的收益)。2010年的2月1日、2月5日、2月11日共经过三次调解,调解之中曲直重重,开始被告不愿意调解,认为是被告自己摔倒的,公司不应该赔偿,且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我方当事人应该予以退还,在我方有法有据的说服之下对方同意调解。但困难的问题还在后面,那就是到底应该赔偿多少的问题,因我方没有任何的司法鉴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没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依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果断提出让法官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中的十级伤残来进行计算赔偿数额,以放弃工伤认定为条件。(在此我说明一下我这样做的理由:1、工伤事故的赔偿正常要比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要低(我方当事人的伤情最多只能是工伤十级,工伤十级的赔偿要比人身损伤的十级伤残的赔偿要少)。2、我方当事人大腿腿骨骨折按照其恢复的情况来看,在人身损害之中根本评不到十级伤残,这样如完全按照法律程序走下去,我方当事人可能最后拿不到钱的。)
我方提出这个观点之后,法官认为可行,对方说要回商量一下在决定。在最后一次调解之前,我感觉到这次调解将是致关重要。所以在对方没有来到法庭之前,我先将当事人受伤当时的片子以及打了钢钉的X光片拿给法官看了一下,让法官的意识之中认为我方受伤很重,此种情况即使评定残疾应该也是没有问题的。在法官有这样的意识以后,我将事先计算好的十级伤残的赔偿费用清单列(共计5万3千多元)出来给法官看一下,让法官明白并在心里基本认可了我的观点。对方来了以后,法官完全是在我的观点下做对方的工作,这就使我方处于了调解中的有利位置,经过长达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对方终于同意一次性赔偿我方当事人45000元(我们实际心理赔偿价位在25000元就非常满意)。签完调解协议,当事人非常开心,一个劲的感谢我,非拉我一起吃饭,我说不了,我朋友还等我下班一起去练琴呢。
走出法院的大门,迎着风,我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