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会议背景材料
来源:公益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0-3-15
2005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违法行为矫治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当年计划中立法项目,还有《紧急状态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行政强制法》、《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在当年的报告中,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对上述立法项目,各有关方面一定要共同努力,确保按期提请审议。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解决立法项目涉及的重大问题,保证立法顺利进行。”
值得欣慰的是,这些立法项目很多已经完成立法工作,并先后通过审议,成为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如《物权法》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工作被暂时搁置。尽管,违法行为矫治制度更符合法治精神——《违法行为矫治法》一方面体现了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是落实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原则的一个具体制度。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其中说明:“关于制定劳动教养法的议案1件。按照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要求,拟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多次交换意见,还在进一步研究。”
2009年3月,部分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再提议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有这样的表述:“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3件。议案提出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对社区矫治做出法律规定等建议。中央部署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已明确提出‘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继续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方面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好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由此,《违法行为矫治法》先后被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规划。尽管如此,即将参加2010年全国两会的部分代表委员们,对此依然没有松懈,他们呼吁: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还应快点再快点!如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代表认为,根据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涉及公民人身权益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应当有司法权及其公正程序的保障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