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慈善法》限制“诈捐门”
2010-03-10

2010年03月10日 03:42深圳商报

3月9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这是许家印委员作《激发企业参与热情 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发言。新华社发


本报全国“两会”特派记者 汪 涓

今年“两会”,慈善成为继房价、医改、教育之外的又一热门话题。中外实践都证明,仅靠政府,是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分配公平的,慈善是平衡社会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对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非同小可的重要意义。但在我国,由于慈善立法等方面仍然严重滞后,不仅人均捐款比先进国家差距达上千倍,而且大多数企业几乎没有捐款记录。许多人对慈善机构还很不信任,媒体时有所报的“名人诈捐”事件,更对公众的心理形成深度伤害。此次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在提倡慈善行为的同时,更重视立法保障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名人诈捐”引发争议

如果不是名人诈捐频发,慈善还不会如此深入地进入全民视野。本届两会上,这一话题被记者们频频问及。全国政协委员、天津歌舞剧院一级演员关牧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明星、名人热心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当然是好事,但是一定要言出必行,讲究诚信,慈善事业是一项高雅、高贵、有爱心的高尚事业,我们千万不要玷污这种爱心。”

杨澜委员则认为:“在我看来,捐赠并不是说明星唱唱歌、承诺一个数字就行了,应当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督机制。”

“社会主义企业家不能只专注利润,他的躯体里还应流淌着道德的血液。我建议全国的企业家都来重读《资本论》,做有良知的企业家。”以“慈善就是要作秀”而颇受争议的全国政协委员陈光标建议。

让慈善成为生活方式

全国人大代表张育彪在《关于在青少年中加强慈善文化教育的建议》提案中指出,慈善事业离不开慈善文化。慈善文化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动力和支柱,影响着慈善事业的发展。与西方国家发达的慈善事业相比,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慈善文化建设的缺位,是非常突出的一环。因此,在全体国民中加强慈善文化建设,营造“慈善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的社会氛围,十分必要。其中,加强青少年群体的慈善文化教育,尤其迫切。

张育彪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在青少年中加强以“仁爱”为精神内核的慈善文化价值观教育;同时以媒体宣传等手段,加强慈善文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此外要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拓展青少年慈善文化教育的载体。

委员呼吁打破“捐赠垄断”

“中国的税法虽然规定企业的慈善捐赠在利润总额12%以内可扣除所得税纳税所得额,个人在所得总额30%以内也可扣除,但同时又规定只有捐给县以上政府或者是中央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机构,才能获得这种抵扣。这就极大地限制了企业与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穆麒茹7日在政协经济界联组讨论会上表示,“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

穆麒茹委员建议,对企业或个人直接捐赠于慈善项目的行为,实行类似于捐赠给县以上政府,或者是中央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机构的税收减免激励。只有这样,才能在民间非盈利性慈善机构力量还很弱小的条件下,极大地调动社会的力量从事慈善公益事业。

代表建议尽快出台《慈善法》

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市政协副主席范谊在议案中提出,应尽快出台《慈善法》。他希望在《慈善法》的制定中,能明确规定慈善机构的人员成本和运营成本,可以在慈善捐款中列支;还应明确规定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率要求,避免大量慈善资金积压。他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企业、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和行动。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隆鑫集团董事长涂建华认为,频频发生的“诈捐门、慈善秀”是对公益慈善事业的亵渎。他提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建议,认为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款,对诈捐、赖捐、吃捐、骗捐等危害慈善事业的行为进行定性定责,用制度规范和引导慈善行为,封杀钻营的空间,堵塞任意胡为的缝隙,让慈善回归它的本意。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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