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突发事件赋予政府必要权力
2006-06-25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审议,此前曾以“紧急状态法”名称列入立法规划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审议,要求处置时应选择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为应对频繁发生、破坏巨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中国加快了危机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始于2003年5月。正是2003年的非典疫情,促使中国重新审视突发事件应对中存在的问题。

这部法律草案最初以“紧急状态法”名称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最终改为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名称提请审议。

针对这一变化,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指出,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和戒严法规定的戒严都是应对最高程度的社会危险和威胁时采取的特别手段,实践中很少适用。“即使出现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也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首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章62条,适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使损失降到最小,草案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放在突出位置,赋予了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

“但是,由于这项权力由政府集中行使,存在着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可能性,必须对政府行使处置权力作出必要的限制和规范。”曹康泰说。

草案据此规定,政府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或者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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