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点救治“流浪乞讨病人” 地方政府是主体
2006-06-18
    地方政府是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

  为切实解决各地对救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简称“流浪乞讨病人”)难的问题,江西省日前要求各设区市救助管理站必须在所在地区确立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并强调地方政府是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

  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是救助管理工作的一个难点。但一直以来,因为部门职责不清、费用难落实等因素,各地对救治“流浪乞讨病人”工作的开展受到了制约,影响了对这一人群生命权益的保障。为此,民政部、财政部等中央有关部委日前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切实解决“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难题。

  江西省要求各设区市以上的救助管理站和县级市樟树市救助管理站,均须在6月底前明确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包括一所综合性医院和一所精神病院。

  据了解,这项救治工作既要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将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救治工作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同时,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积极研究探索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办法,并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明确医疗救治的服务范围、救治标准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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