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税减半
2006-06-16
     北京市地税局新出台了“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政策,从7月1日开始,本市将拓宽减征个人所得税人员的范围,烈士的兄弟姐妹等群体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昨天,北京市地税局透露,新政策拓宽了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涉及的人员范围。新增人群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孤老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烈士的兄弟姐妹。审批办法由减免税一年一审批,改为税务机关正式审批后长期有效。

  新政策增加了税收优惠幅度。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孤老人员、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可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比以前优惠幅度增加了20%。

  上述3类个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这4类个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取得的所得,无雇员的,今后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之前,年所得在3万至5万元只能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4类个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取得的所得,雇请雇员的,只要雇员中残疾人占30%以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本人不得视同雇员),即可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之前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至2个帮手的,只能减征30%个人所得税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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