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看“准公益”PK“准福利”
2009-08-28

2009年08月28日08:49  来源:人民网

  商品房是什么?日前,14位房地产界专家联名上书国土资源部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议进行二次房改,解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专家们对住房注入了一个新词汇:准公共产品。

  “准”是一个挺让人为难的称谓。似是而非。准将是不是将军?准新郎是不是新郎?严格考究起来自然不是,或者不全是。穿上将军服的男人和领过结婚证的男人不会介意身份上的这份标签。但若作为公共产品,加上一个含混的“准”字,则差别可就大了。公共产品,政府就有绝对的责任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行政干预,可如果还在“准阶段”,政府就有很多的理由不在意或不愿在意它的存在。可能就是因为政府的这份放任,房地产市场才风大浪高,波谲云诡,权贵坐享其成,奸商从中渔利,百姓则任由宰割。

  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对应物。萨缪尔森的对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是从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这三个特征出发的。由此看来住房确实算不上公共产品。但为何又给它套上“准外衣”呢?因为产品属性受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而变化,政府对公共产品的定位不仅要考虑效率还要顾及社会需要和社会公平。住房对中国现阶段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件生活必需品而非有选择的消费品。问题是,准公共产品的专家提议和政府的确认不是一码事。

  但某些地方政府对“准”的利用并非不重视,在需要动迁一些地段和开发一些农用土地时,往往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或者不便以纯公共利益为名就犹抱琵琶半遮面地说,里面含有公用事业的成分,即所谓“准公共”。反正一挂这个“公”字,拆迁甚至强拆就有了合法性。本报披露的江苏31名大法官状告南京市房管局要求停止拆迁他们的住房,争议焦点就在于,法官们认为欧洲风情街的规划是商业性开发,而非政府所说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毋庸讳言,现在的城市改造想找不到商业开发的影子根本就不现实,政府常常用商业开发的手段完成城市公共建设,因此,只能用“准公益”来评价一些项目。对待“准公益”,绞尽脑汁的法官们胜算又能如何呢?

  话再回到先前,14位房地产界专家建议进行二次房改,是为了解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我的理解就是,利用国家政策为一部分中产阶级和准中产阶级带来住房上的国家福利,而这种福利相比较低收入弱势人群,不但有限而且苛刻。我们姑且称之为“准福利”。完全的福利不能够给予,但相应的利益平衡确是必要的,这也是保证我国各阶层贫富差距尽量缩小社会公平最大化的一种尝试。

  准,不应成逐利的准星,而应是公益的准备。

来源:和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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