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造就“黑户”困局
2009-07-30

发布时间:2009-07-30 来源:江西日报

  “您好!我当年私自收养了一个小孩,一直没有上户口,现在到了上学的年纪却上不了学,该怎么办?”新的学年即将来临,这段时间,省收养服务中心经常接到类似的电话。

  中心主任傅月蝉告诉记者,这便是事实收养带来的后患。法律不允许任何人随便收养弃婴,没有按《收养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私自收养的行为,统称为事实收养。在我省,有近7000名因事实收养造成的“黑”孩子,他们面临读书、工作、医疗等权益的缺失。因而,无意中捡到一个弃婴,私自带回家中收养,并不是做了一件好事。

合法收养才会带给孩子灿烂的明天

  往事

  收养8年至今未上户口

  四处奔波,熊女士依然无法给孩子报上户口,成了“黑户”的孩子已过了读书年纪,但没有一家正规学校肯接收她。这一切,皆因8年前的事实收养,早年的爱心如今成了负担。

  8年前的一天,熊女士和家人出外散步,在街道的拐角处发现一个纸箱,从里面传出婴儿的啼哭声。出于好奇,他们走上前去,发现里面躺着一个脐带还没剪断的女婴。“准是有人把这孩子丢弃了,真可怜!”犹豫了好久,熊女士和家人最终决定将女婴带回家中养起来。

  8年来,熊女士和家人对这个孩子疼爱有加,并给她取名“明珠”,一家人和孩子也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但是,孩子一天天长大,户口问题却一直悬而未决。熊女士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咨询和求助,但被告知:虽然当年她是出于一片好心,但其收养行为不合程序,孩子不能上户口。按照规定,她应该将孩子送到福利院去。

  真要送到福利院去,大人不忍心,孩子也不愿去;要继续抚养下去,孩子没户口,无法接受正常教育、无法就业、无法办理结婚证……这些将困扰孩子的一生。

  现实

  我省有近7000名“黑”孩子

  如今,像明珠这样的孩子在我省有近7000名,而且随着事实收养的增多,“黑”孩子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事实收养问题成了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性难题。

  记者了解到,虽然形成社会弃婴的原因比较复杂,诸如外来流动人口增加、非法同居现象的增多等等,但政府相关部门在对孕妇产前管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户籍登记、婴儿出生后抚养跟踪等方面存在的管理脱节现象,是产生弃婴的重要原因。我省每次人口普查,都会发现很多“黑户”,有的甚至是成年人。这些没有进入福利院,在民间“黑”下去的人,面临着读书、工作、医疗、继承等权益的缺失。

  记者还发现,事实收养之所以会产生,主要是群众对《收养法》的认识不足,以民间的传统收养观代替《收养法》。同时,有些家庭对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律程序不熟悉,也导致一些本来符合收养规定的家庭,因为没有及时登记而造就了收养“黑户”。

  省收养服务中心副主任王文亮告诉记者,我省对于事实收养的整治步伐从未停止过。2007年,省民政厅与省公安厅、省计生委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意见》,今年又转发了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于《意见》和《通知》不是国家法律,解决公民私自收养问题的力度非常有限,而且也难以从根本上约束公民随意收养子女的行为,这就迫切需要有相应的法规来加以解决和规范。他期望,我省能出台一部贯彻实施《收养法》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民政、公安、计生、司法、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呼吁

  为了明天请合法收养

  如果发现弃婴,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任何人无权处置弃婴,发现弃婴应主动向公安部门报案,送往社会福利院,并登报60天公告。如果找不到其父母,则由民政部门处理,送交福利院抚养。

  如果个人想收养弃婴的话,必须符合《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条件,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到福利机构进行收养。收养人与社会福利机构签订收养协议,然后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收养本着自愿的原则,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征得本人同意。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孩子应具备以下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被收养者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但是,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者,不受不满14周岁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对目前社会上形成的事实收养,收养登记主管部门历来持反对态度,而且也一直在全面清理,今年便是集中清理之年:符合《收养法》条件未办理登记的收养家庭,可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符合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条件的收养家庭,可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对于既不符合《收养法》又不符合《通知》条件的收养家庭,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清理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希望通过今年的集中清理,今后不再出现新的事实收养。

  编后

  一边是爱心,一边是法律。当爱心没有在法律的轨道内表现出来,带给当事人的将不会是幸福而是无穷的痛苦,这是一个我们要直面的社会问题。为了孩子的明天,请合法收养。

  本报记者邱玥 实习生杨洋

来源:江西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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