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注:岂能让小学生光着屁股回家(图)
2006-04-28
只因没完成作业,3名小学生被脱掉裤子,光着屁股回到了家。这件事情发生在年仅9岁的孩子身上,而始作俑者是他们的老师——一名从教33年的高级教师。

  新闻背景

  老师罚九岁女孩光屁股回家

  据《羊城晚报》报道,近日,只因没完成作业,3名小学生光着屁股回到了家。
女孩小玉,男孩小百、小笑(均为化名)是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中心小学学生。一日下午5时,班主任陈某将没有完成周日作业的3名孩子带回自己家,监督他们补写作业。一个多小时后,小笑的母亲来接孩子回家,陈老师当着她的面,发出了“不写完作业就脱裤子”的“指令”。3名孩子相继脱了裤子,小笑的母亲出了老师的家门,即为孩子穿上裤子,而没有家长“护驾”的小玉和小百则下身赤裸地跑回了家。在该镇,有多位目击者惊讶地目睹了这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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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但是,事后,从教33年的高级教师陈某坚决不承认是自己动手脱了孩子的裤子,他说“‘脱裤子’只是一句玩笑话”,而孩子和家长却给出了完全相反的说法。

  尽管大家说法相左,但事件造成的两个后果却是相同的:一是多名目击者证明,两个孩子确实“没穿裤子就跑回了家”,二是孩子的心灵受损,再不愿也不敢回到课堂。

  此事在当地引起较大震动,目前,吴川市教育局纪检组已介入调查。

  评析一

  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曾学刚(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从民法的角度来说,这位老师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对于诸如此类导致学生的人身受到损害或者精神受到损害的行为,可以寻求民事的赔偿和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除通过法律,还可以通过申诉解决这类问题。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即受教育者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诉,要求上一级部门进行公正解决,但这条渠道目前还不很畅通。

  李跃利(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系副主任、副教授):

  除了曾老师说的之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52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看来,该老师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因此,该老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的和行政的责任。

  任燕(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认为,从法律角度上讲,“脱裤”事件所涉及的教师应承担侵害学生“人格尊严”之一般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评析二

  会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

  在法律上,具体的人格权是多种多样的,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用权、人身自由权等等。在所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上,有一个主管、统领一切的基本的人格权,这就是一般人格权。在一般人格权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中,其核心内容就是人格尊严。

  本案所涉及的高级教师陈某“指令”学生“脱裤”的行为,是严重侵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也就是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完全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的违法性。高级教师陈某的行为违犯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损害事实。孩子们的心灵受损,不愿也不敢重回课堂。第三,因果关系。孩子们的心灵受损与高级教师陈某“指令”学生“脱裤”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第四,主观上有过错。陈某应当预见“脱裤”行为会使孩子们的心灵受损而没有预见,或预见到却不愿避免,以致造成了损害。

  郝小红(高级心理咨询师):

  老师用“脱光裤子”的方法惩罚学生,对这3名学生来讲,遭遇到了老师带给他们的一次“不良经验”。儿童对环境的作用,有高度的易感性,也容易受不良经验和学习情境所影响,更容易形成深刻的印象。孩子被当众羞辱、责骂、嘲弄、体罚等等,都会给他们带来不良经验。

  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的情绪不断地变化,逐步有了羞耻感、同情感、嫉妒心及责任感等。尤其是5岁以上的儿童,其情绪有了明显分化,学龄初期的儿童的情感内容更丰富,更富有社会性。儿童在他的活动范围内,如果经常被否认、拒绝或受到不适当的惩罚,他会觉得生活无意义,继而产生自卑心理。而如果他感受到了爱、尊重和被接纳,就会自我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注意别人对自己的评价。相反,自尊心被伤害了,他就会在行为上自我放纵、破罐子破摔,内心也会产生羞耻感和罪恶感。

  评析三

  机制漏洞导致越轨行为


  刘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

  立法和机制的漏洞对这种现象的发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我国目前教育资源极其有限的情况下,通过耐心教育,促使未成年人认真学习,需要耗费过高成本。基于未成年人的有限理性,只要可能,他们往往不愿意接受纪律的约束,若无强制力作威慑,老师要求学生遵守纪律的规训往往无力和无效。但是,法律并没有对体罚和非体罚之间的界限做出明确界定,教师采取措施来制止学生妨碍其他学生受教育权的越轨行为,这算不算体罚很难说清。这类问题的不明确,导致了有些教师做出了超越法律界限的事情。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不严,师之惰”,古老的戒尺,抹不去的师道尊严,深深地烙在一些教师的脑海中。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师生关系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应当平等、民主,但因为教师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这种关系又不完全对等,学生有义务服从教师的教育管理。在现代法治国家,对身体和自由的惩罚权归国家所有。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教师和家长要运用智慧引导学生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其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是教育思想不端正、教育者素质低下的表现,应该严格禁止。

  评析四

  教育的秘诀在于尊重学生

  王旭东(小学教师):

  师生之间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的一个突出体现是学生应受到老师尊重。但是,许多教师和学校对“尊重学生”这一基本的教师职业道德并没有确认,他们强调“尊师”远远超过“爱生”。在学校里,在教室里,教师的话绝不可不听。在小小的课堂里,学生如果敢顶撞老师,那简直是“大逆不道”,“目无师长”,甚至有老师认为“不听老师言,吃苦在眼前”。

  尊重学生,最重要的是尊重他的人格,让每个学生都有自信心,不能挫伤其心灵最敏感的角落——自尊心。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特征,教师是教人怎样做人的人。但是,教师首先要知道自己应该怎样做人。教师工作有强烈的典范性,教师只有以身作则,才能起到人格感召的作用,从而才能够培养出言行一致的学生来。

  相关链接

  据4月5日《海南特区报》报道:儋州市军屯儿童文化学园年仅9岁的二年级学生王明(化名)在老师检查课外作业时,因谎称完成了作业被女数学老师识破,后被这名21岁的女老师叫到讲台上,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扫帚猛抽王明的臀部,致使学生王明身体大面积淤血红肿。

  据4月11日《东南早报》报道:因未完成作业,川娃(化名)被班主任叫上了讲台,班主任随后用针刺破了他的手指,以示惩戒。

  这事发生在晋江陈埭一家外来工孩子占半数的小学内。当事老师承认,自己在上周一和上周五,用大头针和别针共刺破了8个学生的手指,其中一个被刺了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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