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禁止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抢险活动
2006-07-13
教育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学校禁止组织学生进行抢险活动。这是记者今天上午从教育部了解到的。

  该办法首次明确了教育部门、建设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卫生部门等应履行的职责,并要求各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学校要合理安排学生晚自习时间,防止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根据新管理办法,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根据办法,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等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五种情况追究负责人刑责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员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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