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精生子后丈夫病死 女子与婆婆争继承权
2006-04-21
 一女子借精生子后丈夫病死,丈夫死后却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了父母。为此,妻子与婆婆对簿公堂。昨天,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4年1月30日,原告李梅和丈夫一起到军区总院进行人工授精,并成功怀孕。但是没想到5个月后,丈夫因病去世。去世前,丈夫留下遗嘱说,试管婴儿与他无关,房产全部赠与父母。丈夫死后,李梅被赶出家门。2004年10月,李梅在出租屋生下孩子。去年12月5日,为了讨要属于她的财产,李梅无奈之下携15个月大的儿子,将公婆告上秦淮区人民法院。

  李梅诉称,她现居住的秦淮区文安里某号602室是她与丈夫婚后于2002年8月购买的房子。房子虽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自丈夫去世后,住在对门601室的公婆经常与她争吵,要求对房子进行析产,并索要10万元的遗产份额。对此要求,她无法接受。

  被告认为,文安里某号602室是其上辈祖产拆迁分的,当时儿子还在上学,没有结婚。2002年,儿子从被告处拿了1万元买下房子,当时他已结婚了,基于以后避免纠纷考虑,才把名字过给儿子。况且,儿子病重期间曾留下遗嘱,约定将房产返还给被告。根据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遗嘱继承优先,房子应当归他们所有。

  被告随后向法庭展示了儿子临终前的自书遗嘱内容:“遗嘱:张小军生于1967年3月14日,现身患重病。在重病期间,妻子于莉不尽义务,医药费、治疗费一概不拿,也不尽心照料。为此,我作以下决定:1.现(儿子张盼盼)系通过人工授精(而生),不是本人精子,所以孩子我坚持不要;2.1984年私房拆迁分的文安里某号602室房子,当时由母亲出资1.5万元,按房改政策,以我的名义购买,赠与父母,别人不得有异议。特此声明。张小军2004年5月20日”

  对被告出示的丈夫遗嘱,李梅当庭表示,她对丈夫遗嘱的真实性有点怀疑。但她承认,丈夫对父母是很孝顺的,对自己确有一些意见,丈夫书写这份遗嘱时可能对自己有偏见。李梅说,丈夫不认借精出生的儿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她当庭出具了有丈夫签名的“南京军区总院的不孕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和“协议书”,证明儿子张盼盼虽系人工授精所生孩子,但是夫妇两人签字同意的。

  秦淮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试管婴儿与婚生子女具有同样权利,享有法定继承权。虽然遗嘱优先继承,但是由于婴儿缺乏劳动能力,应当受到照顾。另外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死者不能处置属于原告的财产。法院最后判决,房子归原告李梅所有,李梅要补偿被告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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