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4月12日,北京市教委召开新闻通气会,今年将示范高中10%招生指标分配到纯初中校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校毕业生可通过综合素质评价等方式推荐进入示范高中,“见义勇为”、热心公益事业的学生都有机会参加推荐。北京市教委主任线联平介绍,综合素质评价是对现行统一考试制度改革的一种探索,打破光看考试成绩、以分数为尊的传统选拔方式,综合参考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素质能力。北京市教委基教处副处长张士佐介绍,具体名额分配将采用学生自荐、校内推荐等方式。推荐的标准主要依据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不靠分数、成绩高低录取学生,所推荐学生基本都是综合素质评价全优的学生。推荐学生必须参加中考,但中考成绩不会影响示范高中的录取。
这则消息一经公布,学生“见义勇为”立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见义勇为”超出了孩子的能力
改革招生办法,实行综合素质评价,是对现行统一考试制度改革的一种探索,打破光看考试成绩、以分数为尊的传统选拔方式,综合参考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当然值得提倡。但是,让中学生“见义勇为”进入示范性高中的做法,却值得商榷。
初中生年龄一般只有14岁左右,是未成年人,他们社会经验欠缺,社会阅历不丰富,在面对危险时,是不宜提倡“见义勇为”的,政府也不应该鼓励他们勇于与歹徒搏斗。孩子们年小体弱,没有与歹徒搏斗的经验和方法,不懂得怎样保护自己,哪里可能是歹徒的对手?况且,现在的歹徒在作案时,往往是结成团伙,更是有刀有枪,有备而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挺身而出就好比拿鸡蛋碰石头,舍身而救不了人,却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永远难以弥补的创伤和损失,如此无端地失去生命是不值得的。
学生“见义勇为”不应被鼓励
然而,北京市教委的这个规定,有鼓励未成年人去“见义勇为”、鼓励他们去献出自己年幼的生命之嫌。
鼓励年幼的孩子“见义勇为”,实际上是一种缺少人性化的做法,是对未成年人的生命不负责任,其初衷看上去不错,但后果却是十分可怕的----试问,哪个初中学生不想进入示范性高中读书?如果为了能够进入名牌高中读书,进入示范性高中学习,而自己的学习成绩又不理想,无法通过中考获得高分而进入这些好学校读书的话,他们会不会把赌注押在“见义勇为”上,来实现自己的愿望?
另外,“见义勇为”一旦与“好处”挂钩,精神意义会大打折扣。如果以此作为升入名牌高中的敲门砖,难免有人浑水摸鱼,通过种种手段弄来“见义勇为”的帽子,混进名校,而一些有真才实学的考生会因此被挤掉。
淡化“见义勇为”,倡导“见义有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甚至立法为孩子们的生命安全护航,不但不会弱化“见义勇为”精神,反而更增人文关怀。这不仅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也是教育制度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具体体现。
学会自我保护是第一位的
“见义勇为”是一种“超高”的道德要求,只有极少数成年人才能做到,且此一时能做到并不代表彼一时也能做到。初中生“见义勇为”面对的危险比成人大几倍或几十倍,他们没有能力承担这么大的“社会责任”,这种把大多数成年人都难以做到的行为当作“硬件”来要求未成年人,不仅脱离实际,甚至还有点儿“残酷”。
因此,无论从实际效果来看,还是未成年人本来就是社会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对象来说,他们既不应当负有舍身救人的法定义务,也不负有舍身救人的道德义务。他们现在需要的是如何在危险的情况下学会“自我保护”!
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生命权始终是至高无上的,没有生命作为依托,其他权益也就无从谈起。孩子毕竟是孩子,他们的人生阅历、社会经验及体力智力等,均与成人有别,让他们去承担可能危及生命的“勇”和“义”,从另一个侧面说,是成人的失职,是另一种形式的生命漠视。
人在不同的年龄段有不同的任务和社会义务。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好自己,就是尽他们的一份社会义务。目前,有些国家在立法上,对未成年人舍己救人采取了禁止的态度。我们可以仿效这一做法,以立法的方式禁止未成年人舍己救人。这样,就可以在未成年人中奠定这样一种社会心理:未成年人不以舍己救人的方式去“见义勇为”,不是为自己,而是在履行他们的一项法定义务。(宗禾)
新闻链接:
2003年初,北京市曾开全国之先河,颁布了新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其中,将以前“见义勇为”的要求改成了“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救”。
2003年下半年,上海新的中小学生守则也避开了“见义勇为”的字眼;
随后,浙江宁波立法禁止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倡导“见义智为”……
这些做法的本意并不在于否定“见义勇为”中所包含的正义、向善和胸怀他人等精神内核,而是表明了这样一种清醒的态度:我们不愿意看到一个又一个好少年无谓地失去健康甚至生命。可见,在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培养方面,社会已经多了几分科学态度和理性,少了许多盲目和狂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