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上女子擦鼻涕被手机偷拍 手机拍摄应受限制
2006-04-17

“我当时正在用面巾纸擦鼻涕,那个男青年却用手机摄像头对着我,让我很尴尬很反感,难道用手机就可以不经人同意随便拍吗?”昨日,家住大连市山东路某小区的李女士给本报打电话反映了她在公交车上的一次尴尬遭遇。

昨日上午,李女士坐公交车去赴朋友的约会,当时车上乘客并不是很多。由于感冒,李女士不断用面巾纸擦着鼻涕。就在这时,她觉得好像有相机快门的声音,抬头一看,发现站在她斜前方的男青年正将手机的摄像头对着自己,之后还边看手机边和一旁的伙伴小声议论偷笑。

“我感觉他明显是在拍我刚才擦鼻涕的动作,我问他为什么拍我,他就赶紧把手机收起来了,而且还不屑地说是他的手机,爱怎么拍就怎么拍。这个行为让我很反感很尴尬,谁知道他拍完去做什么用啊?这难道不算是侵犯我的肖像权吗?”李女士对该男子的举动提出质疑,“现在手机的拍照功能挺普遍的,但不能这样随便乱用啊。我妹妹以前在逛公园时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而且我觉得这种现象在生活中应该不少见吧。”

记者注意到,目前市面上出售的手机大多有拍照甚至短时间摄像的功能,而且价格也越发平民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与拍照手机如影随行。

据了解,在广州、深圳等地都有类似事件的发生。目前,一些网站的名字里面就含“偷拍大全”或“手机偷拍”的字眼。记者登录了几个这样的网站,发现上面流传的被偷拍的照片主角大多是女性,有的是女性在浴室、游泳池、商场更衣室等公共场合被偷拍的图片。记者留意到,偷拍的照片都没有清楚暴露被偷拍者的相貌,很多都是从背后或低角度偷拍的,被拍人根本没有防备。

对此,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甲明表示,目前所接触的大连地区的案件中还没有关于手机偷拍引发的纠纷案件,李女士能就此事联想到自己的肖像权保护,也说明目前人们自身利益的维护意识正在加强。刘甲明认为,利用手机行使拍摄权的自由是相对的,即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从李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李女士的肖像权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若对他人的隐私部位或无意中的不雅行为进行偷拍,则构成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在一定情况下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今年3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四十二条中已作出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其中第6款就是关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

昨日,大连今华夏医院心理诊室主任穆丽波表示,从心理角度分析,很多人用手机去偷拍也多是出于一种好奇和好玩的心态,是人的一种正常的心理表现。但如果恶意去偷拍他人的隐私或者以非法目的进行偷拍,那就应该从道德上去谴责这样的行为,甚至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另外,如果有人以偷拍他人隐私或者女性隐私部位为癖好,那就容易引发心理上的扭曲、畸形,属于一种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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