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条例》关键词
2006-04-10
采访嘉宾:
  戴志澄教授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尊友博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陈宝珍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郝阳副司长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副司长

  关键词1:国家
  戴志澄:我国艾滋病防控原来已经有一些部门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但都是在我国疫情传播速度较慢,传播范围相对局限,人们对艾滋病认识程度不够深刻的时候制定的。近年,我国艾滋病疫情已呈迅速上升之势,此次由国务院颁发《艾滋病防治条例》是站在国家角度,规定了各相关部门与相关方面防控艾滋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一部综合防控艾滋病的国家大法。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能够更有力地确保国家实施艾滋病防控。

  吴尊友:《条例》是实现我国有效防控艾滋病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使国家预防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的贯彻实施有了法律保证。当前我国艾滋病防控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要最大限度地遏制艾滋病的快速传播,就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国家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政策。只有国家立法,才能保证这一宏大政策的确立。

  关键词2:职责
  戴志澄:“职责”一词在《条例》中出现频繁。《条例》突出强调了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机制,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各类团体、组织和个人开展相关工作;明确规定了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用。其中,以法律形式具体规定各级政府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职责,规定充分调动社区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控,在我国还是第一次。根据《条例》,政府的职责,不仅体现在组织领导与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上,还体现在对有关部门的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等诸多方面。此外,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条例》将“保障措施”列为专章,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

  关键词3:权益
  陈宝珍:《条例》以保护社会全体成员为基点,既充分考虑到一般人群的利益,又充分考虑到特殊人群的利益。《条例》对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健康保障权益给予了充分关注,明确规定要为他们提供医疗救治及相关服务。同时充分关注到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沉重的精神负担,以及他们面临被亲人遗弃、失业、经济困难等实际问题,将他们的婚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置于法律保护之下。

  《条例》将关爱与不歧视的思想化作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感染者及其家属;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其有关信息;医疗机构对其就医不得推诿或拒绝。与此同时,《条例》也明确了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应履行的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其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告知为其接诊的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关键词4:预防
  吴尊友:《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预防干预艾滋病高危行为是防控艾滋病的措施。推广使用避孕套、美沙酮维持治疗等预防措施,已经在国际上被证实为对防控艾滋病具有显效,近年在我国各地也已经有了一定范围的运用,只是在我国基层实施中一直存在争议,而影响了其进一步的推广。《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帮助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并对药物维持治疗、安全套的供应与放置等作了规定。

  戴志澄:《条例》突出体现了预防策略、防治结合策略。首次将“四免一关怀”措施化作了法律条文;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适当减免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以及其他方面的减免优抚政策,并对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生产和工作,规定了扶持政策。

  陈宝珍:艾滋病病毒传播与人的行为有着密切联系,无知常常是艾滋病传播的帮凶。此次立法对“宣传教育”工作给予了特别的强化。《条例》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关爱不歧视艾滋病人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并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在艾滋病防治中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责。

  关键词5:医疗安全
  吴尊友: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有过发生。随着我国艾滋病疫情的不断增加,能否杜绝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发生,关系到无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条例》将防止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作为特别重要内容,从相关机构的职责,到所从事相关工作的操作,都逐一作了规定。其中,防止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血液安全、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管理为重点规范内容。

  关键词6:问责
  郝阳:《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将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这给艾滋病防治工作带来的一个重大变化是,责权分明,谁没有履行自己应该尽到的职责,谁就会被问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条例》中,关于对失职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上至各级地方政府,下至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医疗卫生、血站、单采血浆站,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违规和失职行为,都将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对于艾滋病防治主要是部门立法,专门制定国家防控艾滋病法规的大约有20个国家。
  ●2005年全球近500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这是自1981年报告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增幅最大的一年;2005年前11个月有310多万人死于艾滋病,其中包括57万儿童。
  ●目前全球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已达4030万人。
  ●截至2005年9月底,我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35630人,
其中艾滋病患者31143人,累计死亡7773例。专家估计,目前全国实际感染人数为84万。
  ●1998年,国务院批准下发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确定了在2010年将全国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150万以内的目标。
  ●专家依据近年全国艾滋病流行趋势估计,如果预防控制措施不得力,到2010年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可能会达到1000万。
  ●目前,我国已有800多个区县对于涉足高危性行为人群推广使用避孕套,估计全国有18.5%的涉足高危性行为妇女得到了这一覆盖;美沙酮维持治疗的试点在全国有128个,其覆盖率不足总吸毒人群的5%。而要收到艾滋病防御效果,美沙酮维持治疗要覆盖60%以上的吸毒人群,安全套的推广使用要覆盖90%以上的涉足高危性行为妇女。

文章来源:爱滋病在线         作者:郑灵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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