瘫痪在床
重伤遗留下的伤疤
阿英(化名)曾是一名卖淫女。半年多前的一天,她因不堪忍受折磨,在挣扎中从嫖客家的三楼坠落,摔成重伤。事件发生后,阿英经受着极大的身体痛苦,为治病也耗尽了家中的全部积蓄。但与此同时,那名嫖客及介绍阿英提供色情服务的洗浴中心却一直没有得到实质性处理,对阿英的受害赔偿更是没有了下文。
类似阿英这样的遭遇其实并非个案。卖淫者、小偷、贩毒者等群体在习惯上都被人们称为“污点职业者”。因为这类从业者的行为有悖道德与法律,他们往往被人们给予道德上的“一票否决”;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常常会陷入“维权难”的困境。
新华网消息
“卖淫女”为反抗坠楼 偏瘫后再无人问津
阿英摔伤前在乌鲁木齐市某洗浴中心工作。2005年8月7日,她在领班曹某的介绍下,到一个中年男子郝某的家里提供色情服务。次日清晨,郝某仍不让阿英离开,并对其施虐;阿英打开三楼窗户呼救,并说如果不放人就跳楼。在推搡与挣扎中,阿英从郝某家的三楼坠落。后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这一事件造成阿英偏瘫,属重伤。
据阿英的代理律师、新疆巨信法律事务所律师苏洪富介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宫派出所在调查后,对曹某、郝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与罚款的处罚;阿英因受重伤,免于处罚。随后案件被移交给该洗浴中心所在地的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宫派出所。据苏洪富律师介绍,从派出所立案至今,一直没有明确的处理结果;造成阿英重伤的郝某在送来2000元医药费后便杳无音信;阿英工作过的洗浴中心依旧在照常营业。
导致阿英跳楼的重要原因,在于其提供非法色情服务后,当事男子曾将其强行拘禁于屋内。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何运龙说,“这种行为属于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如果超越一定时限,就属于非法拘禁。这名男子显然侵犯了阿英的自由权和健康权。”
阿英说,最让她心寒的是,她受重伤后,洗浴中心对她不闻不问,派出所民警对她的家人也是冷嘲热讽,并因其是卖淫女,对案件的处理并不积极。
如今,24岁的阿英悔恨地躺在不足30平方米的出租房里,度日如年。在支付了巨额医疗费后,面对阿英的未来,照顾她日常起居的家人也一筹莫展。记者采访时,卧病在床的阿英仍在苦苦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她希望通过查处该洗浴中心,追究公司法人、施暴者和介绍人的刑事责任,使自己得到赔偿。阿英说,“我敢保证那家洗浴中心里还有大批‘服务小姐’;为了钱,老板一定还会组织她们进行卖淫活动。”
道德评判在先 “污点职业者”遭遇法律屏蔽
阿英的遭遇并非个案。记者在百度网站输入“卖淫女受害”,立即搜索出10多万条信息,但此类信息中的主人公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却寥寥无几。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卖淫女作为公民,自然应享有这些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卖淫者、小偷、贩毒者等人群的行为不被道德与法律所认可,他们常常被公众视为“异类”;而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依靠正常的法律途径得到有效的保护。
一些法律界和社会学界人士认为,“污点职业者”只是“阶段性违法”,他们同样需要阳光照耀;公众不应漠视这一群体的存在。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享有与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金声说,“阶段性违法”是“污点职业”与正常职业的最大区别。以卖淫女为例,她们只有在从事非法色情服务时,才是“卖淫女”,应依法予以处罚。而在其它时段,她们和普通妇女一样,是“女儿”、“妻子”和“母亲”,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同样,“小偷”、“贩毒者”也只有在从事盗窃、贩毒行为时或涉案后才属违法。
一些法律界人士分析,“污点职业者”维权遭遇法律屏蔽主要源自三点:
——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道德评判先于法律判罚。阿英说,事发后,她的家人在报案时,曾屡遭工作人员的冷嘲热讽,立案两个月后,公安部门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涉案人员。
新疆巨信法律事务所律师苏洪富说,一些执法人员长期形成的对“污点职业者”道德评判在先的定势思维,影响了他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判断。“污点职业者”之所以维权困难,核心在于执法部门对这一群体存有歧视,往往不愿介入或处理不力。
——警方存在“选择性执法”现象。兰州大学法学院俞树毅教授认为,法学上有“选择性执法”之说,指执法者对其执法区域内大多数的某一类违法行为会选择性执法,有些视而不见,有些则依法处罚,其中包含了许多主观因素。
阿英的代理律师苏洪富说:“公安部门在处理‘卖淫女坠楼’事件中存在不作为现象。”他说,当事人阿英身受重创却维权无果,而洗浴中心存在的包容、组织卖淫等行为却无人问津。法津界人士认为,这种“选择性执法”既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又损害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污点职业者”不敢维权。新疆巨信法律事务所曾做过一项调查:仅有5%的“污点职业者”在遇到侵权事件时敢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绝大多数人因担心暴露身份且自卑心强,选择了沉默或采用非法手段维权。这既纵容了犯罪分子,也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破解维权困境需用好“三副药”
卖淫女阿英坠楼事件发生后,在当地引发了一番热议。许多人对卖淫女、小偷等从事“污点职业”的特殊群体给了道德上的“一票否决”,所以对阿英的贬斥明显多于同情。如今偏瘫在床的阿英,既无钱继续治病,也不知究竟该如何走出困境。
针对“污点职业者”面临的“维权难”,一些研究者建议,要使“污点职业者”也享受到法律和社会的“阳光”,有三方面的问题必须解决。
一是执法者与公众应纠正偏见,改变对“污点职业者”实行“一票否决”的惯性思维。新疆巨信法律事务所律师苏洪富说,目前许多公安干警在处理卖淫等案件时,往往陷入与普通公众一样的认识误区,认为卖淫者“下贱”、受侵害是“活该”,这是一种不正常的、有悖于法律尊严的社会现象。
新疆一些律师建议,执法者要从法律的角度剖析有罪错的人员群体,他们何时违法,何时不违法,执法者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不可与普通公众一样先入为主,致使从事过“污点职业”的受害者难以真正维权。他说,执法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应通过宣传等形式引导普通公众,改变人们对“污点职业者”的不正确认识。
二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和救济体制,根除“污点职业”。卖淫、盗窃、吸毒等肮脏的社会现象,无疑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但深究这类社会弊病产生的根源,除了部分人好逸恶劳外,也与社会上存在的“就业难”、部分群众生活贫困、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和社会救济不力等问题也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一些研究者认为,“污点职业者”在短期内还难以消失,只有随着社会保障机制的日渐完善而逐渐减少。
记者在乌鲁木齐市调查时发现,许多内地来疆的打工女孩由于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在老乡的介绍下先从事洗脚、洗头等职业,有些人在老板的胁迫和利诱下,逐渐走上卖淫之路。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由于大学收费过高、大学生就业压力日益增大和受虚荣心的影响,一些大学生毕业生也走上了卖淫之路。
三是引导“污点职业者”勇于维权。一些卖淫女由于担心被亲朋知晓或被执法者、周围群众另眼相看,在其合法利益受侵害后,绝大多数选择了沉默;而这在客观上也助长了卖淫女受侵害事件的频频发生。阿英一家如果不是困顿到了极点,很难想象他们会愿意将这件事暴露于公众目光之下。然而,这种引导是否得力和有效,也与执法者的实际作为和执法能力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