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取活体器官须开听证会
2006-03-28
我国出台首个人体器官移植全国性规定 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丁华艳报道 卫生部昨天出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器官移植要实行技术准入制度。
  据了解,该规定是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的首个全国性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出台该规定的目的就是规范器官移植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
  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将举行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人体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三级甲等医院才可做移植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若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其资格将被撤销。
  
    每例移植都须说明来源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医疗机构将被要求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医疗质量管理,提高手术成功率、移植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并要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患者随访制度。
  
华夏追访
  
    本市已规定:器官本身不准收费
  本报记者 丁华艳报道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有十多家医院正在开展器官移植手术,包括肝、肾、肺、心脏、角膜等。
  目前北京已经有非常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适应症选择、质量控制措施和收费标准等,例如收费问题,已明确规定只能收取器官储存、运输和移植手术等必需的费用,器官本身不准收费。
  有临床专家表示,目前器官移植最重要的问题是器官供小于求,全国可供移植的器官只能满足10%—20%的患者需要,很多患者在苦苦等待中死亡。据推算,我国目前肾功能不全者有近百万人,接受肾透析治疗的患者有数万人,但每年开展的肾移植手术只有4000—5000例。
  近年来医学界曾多次呼吁制定脑死亡法,推动器官移植医学发展。因为人脑死亡后,大部分器官可用于移植。如果以心脏停止跳动为死亡标准,将不利于器官移植。

文章来源:华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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