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健康报
近期一篇颇有影响力的报道引发了诉讼。该报道以饱含同情的笔墨,完整叙述了一名艾滋病致孤儿所遭受的种种磨难,呼唤社会关注、关爱这一群体。然而,由于该报道使用了这位艾滋病致孤儿的真名和照片,使她感觉受到了莫大伤害。
19岁高中生状告媒体侵权
3月6日,一名原籍河南的19岁的高中女生小莉(化名),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某报擅自公布她是艾滋病人遗孤,公布她及家人的隐私,刊登她及家人的照片,严重侵犯她和家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这是迄今国内首例艾滋病致孤儿自诉侵害肖像权及隐私权的案件,也是国务院颁布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后首例相关维权的诉讼。
诉状称,原告的父母因患艾滋病死亡。由于热心人士帮助,原告离开了艾滋病高发的家乡,目前在一般人并不知道原告身份的地区读书学习。但被告在既未对原告进行过任何采访,也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2日在该报大幅刊登原告和原告弟弟及原告过世父亲的照片,并标明原告父亲因患艾滋病而死亡及原告艾滋致孤儿身份。同时大量报道了原告隐私,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在该报相同版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0万元。受小莉委托,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的杨绍刚律师和中央党校教员靳薇教授,将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
抚养人的义愤与担心
作为小莉的抚养人和本次诉讼代理人,靳薇教授3月7日激动地对记者说,小莉是一个非常不幸的女孩,帮助小莉重新振作学习而争取考上大学,是很多人士共同努力的结果。此报道的刊出,搅乱了小莉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靳薇告诉记者,由于照顾小莉的河南高耀洁教授年迈,从2004年8月开始,她接替抚养照顾小莉。2005年11月29日,那名记者给她打电话说,从高耀洁处听到小莉的故事,觉得非常感人,想报道。并说是高耀洁建议来采访的。出于对高老的敬重和对该报“人道就是力量”办报宗旨的认同,她谈了一些情况,同时要求不能用小莉的真名,不能出照片。该记者全部答应了。然而令她万分震惊的是,其报道不仅用了小莉的真名,用了小莉在收养家庭时的曾用名,而且还用了小莉脸部特写的照片。靳薇说,小莉和她都不能容忍这种伤害。但靳薇说,她担心诉诸法律会使小莉的真实身份被更多人所知。她叮嘱记者,报道中绝对不可以重复那篇报道中公布的小莉的真名,绝对不可以翻印小莉的照片。
代理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3月7日晚,记者电话采访了小莉委托的代理律师杨绍刚。杨绍刚说,3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其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据此可见,艾滋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及家属的姓名及肖像等资料均属于个人隐私,均依法受到保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第七条,“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杨绍刚指出,此案的意义在于提请全社会关爱受艾滋病影响的特殊弱势群体,不要再以各种名义伤害他们。
杨绍刚称,为小莉免费诉讼,是履行该律师事务所为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承诺。由于常年从事艾滋病相关法律研究,2005年11月2日,他从原来的律师事务所退出,注册成立了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宣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等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此前,他已为多名感染者提供了法律帮助,并为“民间防艾第一人”高耀洁教授名誉侵权案打赢了官司。
第三方律师的提示
郑雪倩律师现任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月7日下午,郑雪倩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揭露歧视、迫害艾滋病致孤儿童的社会现象,是件好事,但完全没有必要暴露当事人的真实姓名,不能在为弱势群体维权的同时牺牲其中的个体和侵犯其隐私权。 郑雪倩提示,新闻报道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除非是为了保护国家和公众利益需要,一般情况下,记者不可以随意公布影响他人名誉的信息。
郑雪倩特别强调,因艾滋病致孤儿童与青少年是受艾滋病影响的特殊弱势群体,非常需要全社会关爱。保护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降低并消除社会歧视,是全社会的责任。而营造关爱他们的社会氛围,有助于其健康成长和遏制艾滋病在全国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