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团甩客 近30名老年游客被困香港
2006-03-27
旅行社被诉缺乏相关资质而“卖游客”,原告要求双倍赔偿旅游费用

  两家旅行社被诉联手甩客,致使32名游客滞留在香港,其中有27名游客年过六旬。记者昨天获悉,石景山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告32人中有27人年过花甲,他们于去年9月15日与第一被告北京快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出境旅游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每人交旅游费7000余元,于2005年9月23日出发,开始香港、台湾、泰国11日游。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缺乏组织出境游及台湾游的资质,在没有告知他们的情况下,第一被告自行决定将原告等32人转给第二被告——甘肃海外旅游总公司。
  当32人到达香港后,第二被告不仅未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而且不再负责原告的住宿和交通费用,致使原告在香港停留一天。之后,32人于9月27日自费返回北京。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使其饱受旅途辛劳和精神痛苦,而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将两家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旅游费、承担诉讼费。
  昨天,记者电话联系了北京快乐假日旅行社。一位自称姓张的先生在电话中称自己负责代理这个案子,但他拒绝就此事对记者发表看法。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法规链接
  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中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行程安排中应当明确游览日程与线路,旅游景点与时间,交通工具种类与标准,住宿餐饮地点与标准,娱乐场所与时间;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明确购物的地点、次数和时间。”
  “因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而不能成团时,签约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告知旅游者,并根据旅游者的意愿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擅自将对旅游者承担的合同义务转由其他旅行社承担。旅游者选择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全部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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