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农村老年妇女赡养现状与思考
2006-03-24
  随着常熟市人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居住环境的不断改善,老年农民生活享受“阳光政策”的不断照耀,常熟市大多数农村老年妇女的生存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近来,常熟市妇联对全市60岁以上农村老年妇女的赡养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通过调查,较为详实地掌握了关于常熟市农村老年妇女赡养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为今后如何进一步改善农村老年妇女的赡养状况做好了基础工作。
  一、常熟市农村老年妇女的赡养现状
  1、农村老年妇女人数呈上升趋势,长寿妇女不断增多。从全市的调查情况来看,老年妇女的平均寿命在增长,在87519名农村老年妇女中,60--69岁的为42742人,占老年妇女总人数的48.84%,70--79岁的为30677人,占老年妇女总数的35.05%,80岁以上的老年妇女有14100人,占老年妇女总数的16.11%。在常熟市健在的48位百岁老人中,有45位是女性,而且还有一位跨三个世纪的百岁老人。
  2、老年妇女的经济状况不断得到改善。一是老年妇女的经济来源渠道增多。改变了过去单一的由子女供给的局面,不仅有老年妇女通过自身力所能及的劳动挣来的收入,子女供给的,而且还有政府提供的“阳光政策”的生活补贴(注:“阳光政策”指子女购买了养老保险后,60岁以上的父母就可以享受由政府提供的800---1000元的生活补贴费),这在很大程度上为那些年龄较大者、年弱多病者提供了更多的生活保障,让她们不仅有子女提供的简单生活来源,更有政府直接的可以帮助她们解决其他生活必需品的经济来源。在全市老年妇女中,有30216名老年妇女由子女供给一定收入,45387名老年妇女有自身收入,11916名老年妇女有其他收入。二是老年妇女的经济收入呈上升趋势。随着常熟市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服装、毛衫毛裤业为家庭工业的产业发展迅猛,这给常熟市农村老年妇女增加经济收入提供了机会。只要体力能行,老年妇女们三五成群,或到附近的服装厂或毛裤毛衫加工厂干活,或在家里为服装、毛衫毛裤做后整理处理的轻便活,这样的活在农村一般一年到头都有,一年干下来,少说也有2000元以上的收入,再加上政府的“阳光政策”,老年妇女的收入比以往有了一定的增加。在全市农村老年妇女中,年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老年妇女有13590人,年收入在1000---2000元的老年妇女有18401人,这两种收入的老年妇女主要集中在60---69岁身体健康又靠近市镇居住的老年妇女中;年收入在500---1000元的老年妇女有27183人,这一收入的老年妇女主要集中在以农业生产为主而又远离市镇没有工业的农村中;年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老年妇女有28345人,这一类老年妇女大多年龄较大、年老体弱且居住在离市镇较远的偏僻农村中。
  3、老年妇女的生活保障面呈扩大趋势。一是老年妇女的医疗保障得到了加强。在政府为大力推行合作医疗,增加参入人口,提高参入覆盖面而采取种种政策措施的情况下,合作医疗参入率已达到了89.52%,这一政策为解决老年妇女的就医难打开了方便之门,为她们解决有病缺钱少医提供了保障。二是农村养老保险为老年妇女提供了基本生活来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的提高,老年妇女的生活来源由过去的靠自身积蓄、给人做工、子女提供等家庭型养老而逐步变为社会型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普及和“阳光政策”的出台,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来源得到了解决,目前,有61876名老年妇女享受了政府的“阳光政策”养老金,占全市农村老年妇女总数的70.7%。
  4、老年妇女的居住环境有了一定改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老年妇女的居住环境较之以前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她们大多与子女生活在一起。有的同住同吃,相处较为融洽,有31584人,占老年妇女总数的36.09%,有的同住但不同吃,有35019人,占老年妇女总数的40.01%;同住不同吃的主要集中在多子女的老人家庭中,子女按比例分担老人生活所必需的粮食及日用品;也有的独居,有20916人,占老年妇女总数的23.90%,这些老年妇女既有孤寡老人,也有多子女或单子女的老人,生活费由自己承担,责任田里的重体力活由亲朋好友和子女帮助。
  同时,还对老年妇女丧偶情况进行了调查,全市有32625名丧偶老年妇女,占农村老年妇女总数的37.28%,这主要集中在70岁以上的老年妇女中。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也有一部分老年妇女的晚年生活比较凄凉,子女对她们关心不够,有的甚至不闻不问,生病了视而不见,平时视同陌生人,这主要集中在独居的老年妇女中。造成这些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子女间非正常攀比,使老年妇女生活无着落。从调查的情况看,多子女家庭互相推卸赡养责任的纠纷较多。有的家庭子女较多,兄弟姐妹年龄相差较大,大子女往往参加工作比较早,将其工资收入交给父母,用于家庭投入。如一家大儿子与小儿子年龄相差较大,大儿子结婚后自己造了房子,而小儿子由父母造好房子后结婚,父母只得住小儿子家,长期这样大儿子认为父母还在照顾小儿子,造成兄弟、妯娌之间矛盾重重,相互猜测,认为父母对子女偏心眼儿,导致父母没地方住,更说不上赡养。
  2、农村社会养老体制不健全,养老方式单一落后。据统计,全市87519名农村老年妇女中,有30216名农村老年妇女仍靠子女抚养,她们年轻时抚养子女,为了子女上学、结婚耗尽了全部积蓄,有的老人甚至把住房也全部让给了子女。近年来,尽管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全市开展阳光工程,纯农人员购买农村养老保险后,奖励老人可享受每年800---1000元的生活费,但因有的兄弟之间矛盾较深,认为买保险是替老人买的,老人受益,就是不买,造成老人没有经济来源。有的子女特别是个别儿媳妇视老人为负担,老人在家里经常受气。
  3、部分子女道德沦丧,只知向老人索取,却不愿回报老人。有的儿媳视娘家人为自己人,公公婆婆为外人,“内外”差别大,不赡养甚至虐待公婆,有的儿子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使父母饱受委屈。
  二、改善农村老年妇女赡养状况的几点思考
  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提倡农村青年为自己和老人参加养老保险,使农村老人减轻对子女的物质依赖程度。从长远的观点看,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使老人安度晚年,将是解决农村老年妇女养老的一个重要途径。
  2、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要在全社会提倡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建立团结和谐的农村家庭关系。当前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农村,子女仍将是养老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必需将敬老爱老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主要方面,渗透到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3、营造依法养老的社会氛围。目前,关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规中都有专门的条款,国家还专门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不尽赡养义务的人可以视情况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从而为农村老年人依法养老打下了法制基础。当前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全社会了解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性,当然,农村老年妇女也应积极学法懂法,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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