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获表决通过
2006-06-30
 义务教育免杂费时间由国务院规定

  记者孙汝祥6月29日北京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同时,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向常委会作法律委关于修改意见的报告时表示,在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条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附则”中“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与第二条不一致,建议删去。

  当时,法律委员会已与国务院法制办共同作了研究。国务院法制办反映: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杂费则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在法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情况下,如果不在“附则”中做出上述规定,本法一经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收取杂费就是违法。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条还是予以保留为妥。

  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提出,这一条应予删除,或者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如三年)内实现义务教育不收杂费。教育部和财政部则表示,完全赞成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但从实际情况考虑,本法生效后,不收杂费确实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尤其是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难以立即做到。主要理由是: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来源比较复杂,杂费是其中一个来源。而义务教育的事权又在地方,推进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工作,中央财政不可能像农村义务教育不收杂费那样把城市都包下来,需要与地方政府沟通,给地方一个准备过程。

  因此,财政部、教育部建议,在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抓紧对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问题进行调研,加快工作步骤,积极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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