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月1日将施行《爱滋病防治条例》,其中包括反歧视在内的保护爱滋病人权益的条款。批评者认为该条例没有提及人权,是卫生部门作秀。不过也有人认为,该项立法表明北京开始正视爱滋病作为社会问题的存在,首次对爱滋病问题上个人权利和社会与国家责任作出规范,即使无“人权”一词,也毕竟是个进步。
德国之声3月1日报道称,对比一下该条例同时废止的1988年1月年出台的《爱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就会发现立法者在对待爱滋病问题上与以往明显不同的新思维。
十八年前以卫生部名义出台的《爱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将爱滋病视为一种从外国传来的危险的传染病,爱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仅仅被当作危险源来对待,他们被赋予的社会性恐怕就是他们对社会的潜在威胁。政府的法规尚且如此,不难解释为什么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的爱滋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在社会上像瘟疫一样被躲避和隔离,其人格和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和损害。
新出台的《爱滋病防治条例》不再将爱滋病仅仅当作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来对待,而是把它视为一个社会问题,相应的防治措施也从“干预”传播和可能传播爱滋病的人的社会行为入手,而不是像过去一样仅仅是把爱滋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当作高危少数群体加以“监控”和“隔离”。
具有本质意义的是,“条例”的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有关治疗与救助的条款明确了爱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包括不受歧视在内的基本权利,赋予了这一人群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也为社会制定了为贫困感染者及其家属提供包括免费治疗和救助在内的法律义务。即使是规定爱滋病人和病毒感染者义务的第三十八条,也仅限于界定他们针对他人的社会责任,而不是对他们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生活作出有损人的尊严的限制。
爱滋病救援民间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其网站上对“爱滋病防治条例”持基本否定的态度,原因是“条例全文中未出现‘人权’、‘权利’这样的词汇”,并认为“中国需要的应该是一部全面保护基本人权的法律,而不是卫生部长们用来作秀的、不敢提及基本人权保护的《爱滋病防治条例》”。
固然,“爱滋病防治条例”不是从“基本人权”的高度出发来制定的,但它至少承认了人的生病的权利,承认了爱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并不因为患病而失去人的正常权利,或者说把患病当成人的一种正常现象。它承认了人有患病的权利的同时,并不去追问这个病是否是因为不符合主流的、健康的生活方式而得。
爱知行研究所还批评“条例”在诸如婚姻问题上与现行婚姻法有条款上的冲突,指出条例“忽略了爱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爱滋病病人受到歧视的其它的领域,而相关歧视性法律、法规和政策更是数不胜数”。但是,一个与其它不合理法律条款冲突的条款毕竟为人们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多提供了一种法律保护的可能,这总比只有一条不合理的法律条款存在要更好一些。 (图为被爱滋病夺取双亲的中国农村孤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