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块二"官司值不值得打?议论纷纷话题新。
2006-06-24

(一)"一块二"官司值不值得打?议论纷纷话题新。

1诉福建省龙岩市邮电局、G-181号电话亭退回多收话费侵权案

原告:丘建东,男,汉族,195738日生,福建省龙岩市东城法律事务所副主任,住军民路24号地直机关干休所。传呼:129-9015853

被告:龙岩市G-181公用电话台  负责人:林庆华  电话:2300633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邱滨玲。

住所:龙岩市九一北路。

电话:2323493

诉讼请求:

1、加倍赔偿退回多收长途电话费计0.80元;

2、向原告赔礼道歉;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根据邮电部有关规章规定,凡在夜间及节假日使用长途电话者应享受半价收费待遇。(见证据1)但是龙岩市邮电子局之代办单位各公用电话亭均未按此执行。原告于199613日白天下午18点在龙岩市某公用电话台挂长途电话至福州,通话1分钟,被收费1.80元;同日夜间2110分又挂长话到福州,通话仍为一分钟,仍被收费1.80元。(见证据2

2、据调查了解,公用电话亭挂发每次长途电话可收费一元,称之为手续费,长途通话费则全额上交邮电局,故邮电局所接受公话亭之全额收取的长途通话费,应属“民法通则”所称不当得利,这是一种主观上呈故意状态的不当得利。

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神,挂长途电话者属于消费者,邮电局则应为经营者,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邮电局理应在公话亭的价格表上公开列出夜间及节假日减半收费的规定,并告知消费者在打电话时如何操作,(如果邮电局已在电脑计费器上设计出预定时间减半收费的程序的话)龙岩市邮电局未能完成上述两项义务已经构成对全社会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自199411日起施行,邮电局在公用电话亭规定时间内不实行半价收费也已多时。消费者时有怨言,却不曾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个体的消费者以诉讼手段讨回公道,却是代表了全体消费者的心声,不应被视为可笑之举,客观上是维护全社会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全社会的民主与法制水平。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勇于受理本案并依法准如所请。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199613   

附证件12


2、诉福建省龙岩市邮电局、G-039号、G-029号电话亭退回多收话费侵权案

原告:丘建东,男,汉族,195738日生,福建省龙岩市东城法律服务所副主任,住军民路24号地直机关干休所。传呼:0597-129-9015853

被告:龙岩市邮电局龙川东路公用电话亭。G-039号。

龙岩市武装部宾馆公用电话台。G-029号。

被告:龙岩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邱滨玲。

住所:龙岩市九一北路。

电话:0597-2323493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因多收长途电话费向原告赔偿1.20元。

2、向原告赔礼道歉。

3、立即排除妨碍,在各公用电话亭取下旧“代办长话资费标准”,悬挂新的列入夜间半价收费标准的“代办长话资费标准”。

事实与理由:

1、本原告于19996111日夜2125分,在龙岩市军民路武装部宾馆公用电话台挂长途电话到福州市,通话1分钟,依计费器显示被收费1.80元;又于1996115日夜2130分于市邮电局龙川东路公用电话亭(侨声影剧院广场东侧)再挂长途电话到福州市,通话1分钟,依计费器显示被收费1.80元。依照国家邮电部门夜间减半收费之标准,本次收费应为1.50元,其中手续费1.00元,附加费0.20元,半价电话费0.30元,因此被多收0.30元,若加倍赔偿之,则应赔0.60元,两次多收费合计应赔1.20元。

2、龙岩市邮电局明知邮电部(1988)邮部字241号有关夜间、节假日长途电话半价收费规定,1995712日也在《闽西日报》告之公众,可在夜间减半收费,实际上却长久以来对各公话亭夜间所收取的未经减半的电话费视而不见,致使消费者精神上产生一种被蒙瞒的感觉。依《福建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公话亭与邮电局系代办关系。代办即为代理。代理人的民事行为的责任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各公话亭悬挂的由市邮电局颁发的“代办长话资费标准”,也略去了半价收费的规定,这也是一种误导消费者,妨碍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行为。各公话亭营业员依电脑计费器显示金额向消费者收费以后,与邮电局存在一种利益关系。邮电局对此明知故收,已经构成侵权行为。故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3、本人于199614日起诉,龙岩市邮电局局长办公室于199615日约见本人,一是表示要对各公话亭进行整改,二是回避自己的经济赔偿责任,但至今未在各公用电话亭悬挂载入减半收费的“代办长话资费标准”,也未在各公用电话亭张贴告之如何操作半价收费的方法。特别是龙川东路公话亭系悬挂人民邮电邮徽标志的邮局自办公话亭,115日晚仍然未按半价收费。龙岩市邮电局继续多收费的条件和土壤仍旧存在。市邮电局对广大消费者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进行中。故本人在111日撤回诉状后,今不得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再次起诉。望人民法院此次勇于受理本案,并依法准如所请。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丘建东          

                                        一九九六年元月十六日下午


 

答辩人:李春,男,1970311日出生,汉族,福建长乐人。住址:龙岩市西城登高西路58号。

因收取电话费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我是龙川东路公用电话亭(G-039号)店主,名李春。关于原告丘建东诉被告电话亭多收取电话费一事,在元月152125分原告于报告电话亭挂长途电话至福州,通话1分钟,按邮电部门夜间减半收费标准规定,应收费1.50元,而当时却收取1.80元,多收了原告0.30元。

邮电部门规定夜间减半收费,当时被告本人因有事离店,由我退休在家的母亲代班,我母亲对减半收费规定不甚了解,本人也不曾就此规定向其交代清楚,故我母亲失误超收原告0.30元。对被告电话亭失误之处,诚恳地向原告丘建东赔礼道歉,同意按有关规定对超收部分加倍退款,并在今后的邮亭服务工作中注意改进。

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也愿意按原告诉讼请求给予退款和道歉,为减少法院工作量,本人请求法院庭前调解处理。

此致

 

附:本答辩状副本壹份

 

 

答辩人:李 

199625


 

审判长、审判员:

值此本案正式开庭审理之际,我向法庭作以下陈述:鉴于1996116日原告于第二次起诉并经人民法院立案后,福建省龙岩市邮电局正在进一步整改之中,社会上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权、诚实交易权和知情权日益受到保护。我有理由相信,市邮电局的这种已排除妨碍为标志的整改将继续进行下去。原告所提三项诉讼请求,唯第三项排除妨碍系关系全社会消费者利益之事,与原告个人有关的第一项赔偿,第二项赔礼已不是最重要的事。我认为,当初起诉的初衷即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消费者权益意识已开始被唤醒,邮电局已开始整改,通过诉讼树立国家司法机关权威的意义也在显示,故通过开庭审理本案民事纠纷的手段显得缺乏必要。因此,我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申请撤回起诉,请予审查裁定为盼。

 

 

撤诉申诉人:丘建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下午


1

关于邮电局具有通信企业经营和通信行业管理

双重职能的有关说明的函

 

《闽西日报》编辑部:

贵报于元月十日和十九日连续两次报道了丘建东因公用电话多收费打官司一事,由于撰文者不了解邮电部门的双重职能,加上未与我局认真核实,使两次报道都混淆了我局与公用电话代办户的关系,在社会上造成一定错觉,不利于我局的行业管理,为此,特致贵报说明,以正视听。

根据《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我局具有通信企业经营和通信行业管理双重职能。对于全区邮电自办局(所)、网点来说,我局是一个通信经营企业,承担公众通信网建设、经营职能;对于代办网点、社会通信产品经营者(如公话代办点、小交换机、通信器材经销店、标准信封印刷厂等)来说,我局是一个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政府赋予的通信行业管理、监督职能。我局与公用电话代办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我局在计费系统中,对夜间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国内长途基本通话费严格按规定收取半价(包括对公用电话的结算),如果公用电话代办点有乱收费现象,我局自然站在消费者一边,维护消费者利益,处罚乱收费者,而对举报者还将予以奖励。

贵报一月十九日《为区区小事打官司值不值》一文引用市法院常院长阐述我局领导意见的一段讲话,与我局领导的原意有很大出入,经我局与常院长核实,也非其原话。特此说明。

 

龙岩地区邮电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2

答《经济日报》记者王长锋问

199622  龙岩)

    问:这次“一块二”官司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除了你主动的举措,地方法院勇于立案也是重要构成因素。有人说,你若不是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若不是特约监察员,若不是一位法律服务工作者,而是一般的布衣百姓告状,你认为地方法院能立案吗?

    :回答这个问题,先要讲到受理这起案件的时代背景。岁末年初以来的日子里,我脑海里总是反复想着,今午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万恶的“四人帮”被粉碎二十周年的日子。我们并不是领导人,不可能去筹备纪念大会但我们心中永远记住这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日子,若不是那十年动乱的结束,这二十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事业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制度的日益民主化,我能起诉两公用电话亭和邮电局吗?法院能受理这类案件吗?新闻界又能公开报道此事吗?我想是不能的。因此,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来谈立案问题,我想不管这位起诉者是一般平民也好,其它人也好,人民法院都会立案的。

     问:这场官司索赔标的仅1.2元,向受理法院怎么交费的?福州聘请的律师费算多少?律师是为何愿意打这场官司的?

    答:法院衡量收费标准有两条,对经济合同纠纷按标的额的百分比计算,对这起民事案件的收费是以起计算,对我收案件受理费5 0元人民币。我已聘请福州三通律师事务所一律师届时前来出庭,所需费用将由该所法律援助基金支出。法律援助基金一般是对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律师费用者而言的,但本案是有特别意义的案件,我想律师应是考虑到本案是为广大消费者打官司的案件,才决定免费予以出庭,这实际上是反映了律师界以至全社会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业所达成的共识和热情支持。

    问:这场官司,不少对你的举动十分赞赏,但也有人反映,你是搞“个人突出”、“个人效益”,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全国范围的几种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出现乱收费状况,群众早有怨言.乱收费体现为:1、擅自出台收费项目;2、扩大收费范围,3、提高收费标准。但这邮电局代办公话亭在夜间收费不半价则是上述三种形式无法概括的又一种乱收费形式。就本案而言,市邮电局在当地日报上刊出公告,告之夜间长话减半,但自己的悬挂有人民邮电邮徽标志的邮亭却未率先实行半价,各公话点悬挂的“代办公用电话资费标准”竟也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而不列入半价规定,在电话号码簿上也略去半价收费规定这对公众可谓是一种可视为带蒙蔽隐瞒性质行为。社会上多数人不知半价规定,极少数人知道也只是茶余饭后发发牢骚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具有法律的业务特长,有责任站出来揭露这个问题,我并不是被乱收费后才去投诉的,我到公话亭打电话是为了证实是否半价,是一种取证行为。

    说到这里,我又想讲到国家的民主化问题。中国是我们大家的人人都要自觉地爱护她,尽管她的民主化程度还不够完善,我们有责任为她的进步而努力。我们比起位居官职的人来说,我们是平民,但我们在终日辛勤劳作的农民工人眼里,我们又是干部,是他们用纳税钱供养了我们呀!我读了几年书,学习了法律、怎么能束之高阁呢?至于本案得到社会各界关注,我可真是“受宠若惊”了。

    问:社会上侵犯消费者的侵权主体很多,你为什么选择邮电局这样一种具有通信企业经营和通信行业管理双重职能的单位来作为起诉对象?

    :你说得不错,现阶段邮电局具有双重职能,它既行使政府赋予的通信行业管理职能,它又是一个经营通信业务的公用企业。在广大消费者面前出现的邮电局,就是一个赢利性质的全民所有制法人单位,它应该对受它委托而从事代办邮电业务的公话亭承担委托人的民事责任。这一点我在筹备酝酿起诉工作阶段中已经作了充分的考虑并在起诉状中作了阐述。以邮电局被告可以增强国家公用事业的管理机关依法办事的压力感。我相信,本案的起诉、受理和判决,对邮电局来说,将不失为一场来自社会的盛大的法制课。

    问:解决公话亭乱收费的方法有许多途径,例如直接与公话亭亭主协商,亦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还可以向邮电局的服务督查办公室反映,你为什么一下子就把起诉状递交到法院去呢?有人说有点不近人情,是吗?

    答:元旦三号打电话,四号起诉,元月十一日撤回诉状二元月十六日再挑二个公话亭作被告再次递交诉状,两个中有一个公话亭是带有人民邮电邮徽标志的邮亭,而原来的G-181公话亭则只是水果杂货铺附设的一项业务,总之,我是有意提起诉讼。我认为诉讼是比较少人应用而又威力最大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你去协商,公话亭主手指着墙壁说,瞧,邮电局发来的《公用电话资费标准》都未写夜间减半嘛,一句话说得你协商没商量;你去找消费者委员会,一个民间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团体,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商贩来说有作用,对身兼双重功能,动不动亮出国家电信主管部门的邮电局来说,它显得力不从心。唯有人民法院才有能力支撑这个局面。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依照属地原则,凡在本地设置的所有法人与当地公民的民事权益纠纷都服从当地基层法院的一审管辖,市邮电局也不例外。人民法院审判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但又是“有告就有理”原则,法院通过对本案的审理,将可以充分发挥它干预社会生活,促进社会进步的独特作用,也是向全社会宣传国家司法制度,树立人民权威观念的好形式。

    问:社会上对你在诉讼请求中所列第三项立即在各公用电话亭取下旧的“代长话资资费标准”,悬挂新的列入夜间半收费标准的代办长话资费标准有不同看法,认为这与赔款、赔礼一样,不是传统的合理诉讼请求,你是不是阐述一下这个问题?

    答:这三项诉讼请求的提出是要加以解释的,我在诉上把这请求概括为排除妨碍,这排除妨碍是《民法通则第13条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中的千种。这不载入半价规定的旧牌子便是一种妨碍,安妨碍了消费者合情权的实现,也妨碍了消费者半价权实体权利的实现。因此,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排除妨碍,摘下旧牌具有法律依据。

    问:谢谢你接受采访,你还有什么话要对我们的读者说吗?

答:好的,请允许讲最后一个问题吧,许多观众这些天都在谈论陈汉元监制、陆天明的电视连续剧《苍天在上》,“苍天在上”这个题目就令多少人叫好,也令多少人反感。剧中那个代理市长黄江北面对着沉重的负担,巨大的关系网显得力不从心,被免职后仰天长叹:苍天在上……。我想这个“苍天”指的是古希腊法哲学的自然法公理,是民心,是正直的人们的良知。电视上的代理市长想匡正地方,但他失败了,而我们身处不同工作岗位,位卑未敢忘报国,尽我们大家的孜孜不倦的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事业的追求,来推进我们国家的进步。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3

丘建东

 

龙岩市法院审判大厅里人群陆续散去,我 站在记者面前坦然地笑着说,撤诉以后,仿佛是潮过之后,我在海滩上漫步,涛声依旧,只留下沉思的脚印。

看来这场官司毫无疑问值得打,正因为打了官司,把此事纳入诉讼程序,发挥了诉讼的威力。诉讼是一种目前群众比较不熟悉却又威力最大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正因为打了官司,邮电局才空前迅速地大力进行整改。

为什么又没能把这场官司打到底?本案已经开庭,法官端坐在审判台上,三被告坐在我们对面,电视台摄像机已经开机,再过几个小时,法官就可对本案作出判决,1.2元人民币的赔偿就可实现了,但我和我的代理人游劝荣律师却认为这是一种普通的结局,我们可以用另一种结局。

如果说,起诉是一种勇气,敢为开天下之先,跃马横刀站出来向乱收费现象挑战,那么,果断撤诉则是一种更大的勇气,一种具有老子哲学风格的勇气,大有若无,大实为虚,此时无声胜有声。我们主动放弃了1.2元,但在精神上赢得1.2元,为社会上众多消费者赢得了1.2元。1.2元就像一座纪念碑,无形地矗立在社会公众的心中。


4

通过“一块二”官司我们可以发现什么?

—有关“一块二”官司的七组问题及其结语

1996312日)

一、提出“服务打假”概念的三项特征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三个目的

三、关于本案的三被告

四、消费者被经营者侵犯的三项权利

五、侵权行为的三种民事责任

六、官司已结,但遗下三个法律适用问题

七、从公民权利主体的角度看本案三重意义

这一起以两公用电话亭及其市邮电局为三被告的全国罕见的“1.2元电话费纠纷案”,新闻界称为“一块二”官司,经原告丘建东1996116日起诉,122日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13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鉴于龙岩市邮电局以经以排除妨碍为标志积极进行整改,原告在庭 上宣布撤回诉状,官司已结,犹如大潮之后,新闻舆论界的热情关注也开始沉寂下来。(《经济日报》以《记住“一块二”》为题发表“编辑点评”, 《人民法院报》以《不是终结》为题发表“编后小议”,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福建日报》、《闽西日报》等报对此也作了报道和评论。承蒙福建省消费者委会邀请,邀我参加福建省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我这次发言的题目是:通过“一块二”官司,我们可以发现什么?发言涉及到“一块二”官司的七组问题,是我打官司前后的思路的大致轨迹。现初步总结汇报如下,敬请各位领导、专家和同志们加以批评指正。

一、提出“服务打假”概念的三个特征

1、按照19941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划分,经营者向消费者或是提供商品,或是提供服务。现阶段商品之假,为害甚烈;商品的打假,甚得人心。同时,正如有关方面人士指出的,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受价格方面的坑害、欺骗并不亚于假冒伪劣商品方面的坑害,这也就存在着一服务方面打假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服务打假的问题还应引起有关方面的进一步重视才行,服务打假与商品打假一样,应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并驾并驱的两个方面。

2、经营者向顾客提供商品是实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体现为收费行为。实施收费行为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的企业经营者,例如宾馆酒店、影剧院、汽车站等,另一类则是各类国家机关和垄断性事业单位。乱收费便是假服务,服务的打假便是治理乱收费。在现阶段,乱收费的主体主要是指后一种收费主体。乱收费的形式表现在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3、假货之假,在于识别货物本身的真伪。假服务之假,则在于判别经营者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是否正确、是否合理。在这方面有时是有文件不执行,欺上瞒下;有时是文件的出台不合理,巧立名目乱收费。在这方面的事例极多,但要揭露它却很不容易。例如龙岩市邮电局明知消费者享有在政府法定节假日及每晚九时至次日七时,打国内长途电话的半价付费权利。根据省邮电管理局规定,全省从1995年元月31日零时起统一实行,龙岩市从199571日起实行。但是,市邮电局除了在712日《闽西日报》公告之外,却没有换下在街头各公用电话亭悬挂的老“代办长途资费标准”,老牌子是没写进半价规定的,这老牌子既违反收费明码标价的行政管理规定,又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妨碍。公话亭的多收费便显得有恃无恐,群众多有怨言。若叫普通的民众出来解决这个问题,存在诸多困难,我作为龙岩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兼职委员,有责任在这方面做一个探索者。经我和朋友们的磋商,一场官司便从此开始了。

二、选择进入诉讼程序的三个目的

一般地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直接向经营者交涉,或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或通过新闻界披露,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什么要选择进入诉讼程序去打一场官司?我和朋友们事先都估计了,公用电话亭的乱收费,其性质属于有规范性文件却不执行,披露出来其一定理亏;公话亭是代办点,它背后的被代理人邮电局应列为被告,这与“的士”司机乱宰客乱收费不一样,告“的士”乱收费不可把交通局列为被告;这也与粮店卖劣质米不一样,告粮占卖劣质米不可把粮食局列为被告。因为它们不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由于街头公话亭随处可见,打电话人人有之,抓住公话费未减半这一事例,可引起全社会最贴近生活、最广泛的关注。

在现阶段的我国,打官司的人还不是很多,多是忍无可忍才走上法庭。我和朋友们商定了,推出这公话亭多收费的诉讼案,把它作为以法律手段促进公用垄断事业单位进行整改的一种尝试。我们预期达到三个目的。一是唤醒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让大家珍惜自己生来俱有的各项权利,堂堂正正地做一个人,坚决维护自己的人权。二是促进垄断事业部门的整改。把邮电部门的首长请到被告席上去,让他明白,老“资费标准”牌子的未曾更换就是一种过错,对于妨碍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便应承担民事责任。三是通过把此事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干预作用,树立人民法院在治理乱收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独特作用。三项目的若可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则大喜矣!

三、关于本案的三被告

原告元月十六日起诉书对本案三被告的排列顺序是:

悬挂人民邮电邮徽的局办龙川东路公用电话亭,G039号;

市武装部宾馆的代办长途电话点,D029号;

龙岩市邮电局。

所列第一被告龙川东路公用电话亭位于侨声影剧院广场东侧,系邮电局为方便群众办理电信邮政业务而设,专营市话长话、报刊零售、邮票、磁卡等业务,亭屋产权、电信设备产权为邮电局所有,亭主系邮电局职工家属。

所列第二被告系军民路武装部宾馆代办长途电话点,系该宾馆仅为方便旅客挂发长途电话而设,不代理市内电话业务。

法院在开庭时已将两公话亭被告变更为武装部宾馆和公民李春。

现已知,上述两代办长话亭点与市邮电局均属于委托代办关系。两代办点与市邮电局签订有委托代办电信业务协议书。两代办点以邮电局名义而不是以自己名义对外提供电信服务。

经邮电局提供的资料表明,市邮电局对两公话点的结算,在夜间和节假日里都是以半价结算的,也就是说,代办公话亭对消费者多收的半价长话费并没有进邮电局的帐。

对此,我首先相信这是事实;第二,我想起了不久前。筹备起诉之前,我在公话亭打长途电话时问亭主,你公话亭与邮电局如何结算?亭主手指着计费器回答:“反正按这计费器显示金额向你收钱,我留下一元手续费,其余全交给邮电局。”“不是夜间打长话可以半价吗?”“没有的事,不信你看这资费表,就没有写夜间半价呀!”我一看那镶在玻璃框里的《代办公用电话资费表》,果然缺少半价规定。“我也不向你多收,反正是按计费器显示的金额收钱!”公话亭主见我迟疑还补充了一句。因此我当时认定,这多收的钱是进了邮电局帐户。

但是,我作为原告至今坚持认为,若邮电局多收了应予减半的服务费,它无疑应是被告;但现在尽管这多收的0.30元,经查明未进邮电局的帐,它也仍然应该是被告。

我的理由是:

第一、从委托代理关系说。各公用电话亭根据委托代办协议书,它是以邮电局的名义向全社会消费者提供电信服务;它向消费者出具的服务单据也是邮电局统一印制的长话收据;公话亭是一个“三无者”,无本身的营业执照、无本身的税务登记、无本身的服务单据,它依附于邮电局身上,它只是代办办理公用事业垄断经营的电信业务而已,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二、从邮电局参与对公话亭手续费分成说。根据《福建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各地邮电部门可以按规定每月向代办单位或个人,按所收代办服务费总额的10%收取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要单独列算,专款专用,全数用于组织代办经营活动。”

我们且不论多收的0.30元半价服务费未进邮电局帐目这个问题。根据邮电局向代办户收取手续费总额10%,即1.00元中的0.10元作为管理费这一事实,邮电局对消费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承担也是应该的。它只要是参与了对1.80元的其中一分钱的分成,就应承担责任。

第三、从法人应对工作人员(含代办人员)承担责任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8条之规定,“……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

对邮政代办人员来说,代办人员的所为视为邮政工作人员所为,代办人员的过错即视为工作人员的过错,工作人员的过错即由法人承担,这一含义是很清楚的。由于我国至今为止尚未制定《电信法》,故无电信代办人员办理电信业务时,是否适用电信工作人员的规定的规定,但我认为有关方面在考虑问题时应可考虑参照适用这一规定。

四、消费者被经营者侵犯的三种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拥有保障安全权等九种权利。

从本案来看消费者被经营者邮电局侵犯的权利可概括表述为以下三项重要权利。即:财产权,诚实交易权和知悉真情权。

还应该特别提出的是,诚实交易权和知悉真情权在老式民法教材中少有论及,但它无疑应列入公民人身权利范畴中。

1、财产权被侵犯表现在:代办公用电话亭以邮电局名义向消费者开具了服务单据,从福建省龙岩市挂至福建省福州市,通话一分钟,共收费1.80元,其中手续费1.00元,地方附加费0.20元,通话费0.60元。内含夜间应半价而未半价的0.30元。正确的收费应是1.80元—0.30=1.50元,消费者不管这0.30元是公用电话亭留下还是上缴给邮电局。消费者要求赔偿,便可以列公话亭和邮电局为共同被告。

2、诚实交易权被侵犯表现在:也正如市邮电局自己所一再说明的,它既是邮政通信行业的管理者,又是邮政电信企业的经营者。不错,原告认为,在公用电话亭面前,邮电局可谓是行业管理者;但在消费者面前,邮电局只能是赢利为目的的垄断性公用事业的经营者。作为向消费者提供邮政通信服务的企业,理应遵守《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商业活动基本原则。

市邮电局从不否认应执行上级半价长话费规定,在1995712日《闽西日报》也公告全区用户,却偏偏未能在各公话亭的资费表上告之消费者半价规定,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根据《福建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公话管理人员应检查各种通话费和代办服务费是否按规定标准收取,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但是,市邮电局实际上长久以来,对各公话亭夜间、节假日所收取的未经减半的长话费视而不见,它不可能不知道。这就是邮电局在商业活动中不诚实,它的行为致使消费者在精神上产生一种被蒙蔽和隐瞒的感觉。我们可以再联想到,邮电局对各种新兴的电话服务功能如8168信息服务台的宣传就连篇累牍,大家可以打电话去听流行歌曲、听故事、参加中小学生智力竞赛,可那都是引导人们进行电话消费,把钱投向邮电局而真正对消费者有节约开支意义的夜间长话减半的规定却少作宣传。1995年下半年市邮电局新编的电话号码簿就找不见夜间半价规定,在九一北路市邮电局机关门口的众多大型宣传画中,也不见半价广告,为什么要厚此薄彼呢?

我们若把这个问题提到最高度来说,这就是经营者出现了带有欺诈性质的经营行为。这个问题的认定与否,也就是影响到原告是否可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提出因受欺诈增加一倍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说:“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态的,可以定为欺诈行为。”市邮电局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诚实交易权的侵害。

3、知悉真情权被侵犯表现在:市邮电局在1996年元月底之前始终未能在公话亭取下旧的未写上夜间收费标准的“代办长话资费标准”,这是一种不作为的民事行为,这种既违反物价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应实行明码标价规定,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行为,就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这便是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邮电局不能要求打长话者都先去看一下1995712日《闽西日报》的半价公告,而且应该认真负责地把老牌子取下来,把尊重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新牌子换上去。

五、经营者侵权行为应承担的三种民事责任

1、就本案情况看,被告已侵犯原告财产权,应赔偿损失,这看来比较好解决,本案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弥补性的经济上的赔偿损失可以得到实现。

2、本案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还要求被告实行赔礼道歉行为。因邮电局在经营中出现不诚实、不公平交易行为,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故在事发后应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这是一种非财产性的以精神对精神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这赔礼并不是对多收费而赔礼,而是对不诚实而赔礼。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因不诚实而赔礼的规定 ,但从公民尊严不可侵犯的立法精神来看,有关机关应通过司法实践来弥补立法的某些不足。若不是如此的话,难道不诚实经营除了加倍赔偿便不承担精神上的责任吗?

3、也许一个消费者要求市邮电局在电话号簿中印上半价广告,又要求邮电局系列宣传画中增加半价宣传,在诉讼理论上显得唐突,使人民无法接受。但起诉者从1.20元财产权着手,不失时机地要求法院判令邮电局排除妨碍,则是可行的。这个所谓妨碍就是指悬挂多年的,未列入半价规定的老牌子,这个老牌子妨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实现,因不知道有一个半价规定,便也无法从实体上实现半价,它妨碍了消费者从抽象权利到实体利益的转换。这个“排除妨碍”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提出应视为是合理的。按照人民法院出版社所出《中国民法教程》一书对“排除妨碍”的阐释,排除妨碍即,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却妨碍了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使他人民事权益不能充分实现,权利人则有权要求排除妨碍,除去险情,防止损失。这是一种制止性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看来市邮电局也深知自己这种行为的错误性和危害性,故在开庭之前已经先行把妨碍给予排除了。这更证明了本案原告这项诉讼请求的切中要害和具有法律依据。

六、官司已结,但遗下三个法律适用问题

1、邮电局是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从市邮电局负责人对《闽西日报》发表的谈话,从省邮电局管理局负责人对《经济日报》发表的谈话来看,他们均认为代办公话点多收费应被起诉,邮电局坚决站在消费者一边,邮电局对多收费的公话亭要加大惩罚力度,从而不认为自己作为被代理人应对消费者担负责任。市邮电局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在这个问题上,由于原告、被告双方以及双方诉讼代理人均未进行法庭辩论,故法庭也不会对这个很重要的问题进行判决,故成为本案的不了情与遗留的问题之一。

2、邮电局自办公话亭与宾馆附设公话点两者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如何列名的问题。

《福建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第24条说:“大力发展公用电话亭和磁卡公用电话业务,把用户疏导到邮电部门开设的公话亭(点)上来,占领公用电话市场,助以杜绝乱收费现象。”这个问题也可以理解为,对局办公话亭的多收费行为,其开办者邮电局无论如何也要首先对外承担责任的。法院把两公话亭变更为签订代办协议的单位和个人,其意图尚不得而知。若要两公话亭的代办公话协议签字者作为与邮电局并列的法人和自然人去承担责任,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3、不确定群体消费者的利益如何保护和关于债的提存问题。

有关方面人士都指出,本案原告实际上是代表着同时期内社会上不确定群体消费者的利益。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向社会发出公告,通知社会上其它未享受半价待遇的消费前来登记。一旦法院判决生效后,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也可享受判决带来的权利,都可向有关责任者退赔,但这一点并未做到。

本案中的邮电经营者由于应按半价却以全价向消费者收取长途电话费,其多收费已积累到一定数额,除有部分用户前来退赔外,还会有部分用户因不知去向而无法向其交付应退的款项,这例产生债的提存问题,就应该把多收的钱提效政府有关部门保存。但这一点也做不到了。

七、从公民权利主体的角度看本案三重意义

这场“1.2元电话费侵权纠 纷”案,已经立案,已经开庭,我们可以从此案看出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社会的日新月异的新气象。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史的见证,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指引着我国人民前进的方向。

1、它反映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的不断觉醒。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形势下,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的不断觉醒,不是体现于寄希望于清官政治、满足于领导人为人们描绘幸福的明天,把我们引向幸福的境界;而是意识到公民自身便是一个改变命运、创造历史的主体。公民不仅有财产权利意识的觉醒,明白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还有人身权利意识的觉醒,要求平等的契约法律关系的另一方诚实经营,理直气壮地要求另一方公开地告之真实情况。换句话说,公众需要了解政策背景。上世纪末康梁维新运动以来,建国以来,197610月粉碎万恶的“四人帮”20年以来,无数志士仁人反复鼓吹,孜孜不倦追求的,还包括付出生命和鲜血代价的,不正是这种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吗?

2、它反映消费者“以法护权”已经有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消费者享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权利。但“以法护权”的能否实现,需要有一个好的社会民主与法制的环境。否则,纵使有人想去“依法护权”,却会落一个四面碰壁、曲高和寡的悲剧性局面。本案好就好在,消费者“依法护权”已经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实实在在地依法通过一场诉讼程序进行的。公话亭的收费纠纷是可以通过先找邮电局领导反映的方式解决,但公民通过行政机关之外的另一种类型——司法机关来解决问题,这对几千年来缺乏司法独立传统的国度来说,显得新鲜而陌生,甚至不可思议,但是,司法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时受理了案件,并及时开庭了,本案三被告经传票唤就坐在被告席上,这正是我国法制建设开始健全并发挥积极的作用的体现。

3、它说明了全社会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致认同。

这场“一块二”官司,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便受到新闻界的关注,新闻界可谓功不可没。若没有从中央到地方新闻界对此案的及时和连续的报道,其结果很难想象;从消费者协会来说,它旗帜鲜明为消费者打官司叫好,义正词严地指出假服务的坑害不亚于假货的坑害;从司法机关来说,由于它在判决之前不宜对实体问题发表倾向性意见,但它在程序上是一直向寻求法保护的当事人敞开大门的,也就是支持了消费者。还有全国、全省的读者对报社、对我的来函来电,都说明了全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的积极结果,社会各界联合起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护体系的整体效应正在体现出来。

该到了结束发言的时候了,我想起了本案见报后,一位多年相交的朋友特地约见我说:“我在报上看到了你打官司的消息,我觉得你不是为了1.2元打官司,你打官司是要打出一种思想、一面旗帜、一种理想的实现。”这位朋友对我评价过高了,但也不失为深刻。是的,我们,包括我们大家的我们,都在孜孜不倦地追求民主与法制,追求中国的进步和发展。我们的国家从“文化大革命”至今,整整三十年了,从粉碎“四人帮”至今,整整二十年了,二十年进步巨大,但还不够,还要更进步步伐还要更大。中国是我们大家的,位不在尊卑,时不在前后,我们都有责任促进她的进步!在这个问题上,我的举动,我们的举动,包括前几天已经提起的系列诉讼之二,是符合江泽民主席于199628日在中央领导人法制讲座上所指出的“实行和坚持以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精神的。

我的发言讲完了。

谢谢!

附注:见《福建经济报》1996320日第二版,全文八千字。


5

再论透过“一块二官司”我们发现了什么?

1996918日)

 

据新华社1996829日北京电讯——国家计划委员会日前发出通知说:“长期以来,国家对于夜间和节假日长途电话收费,一直实行半价收费的政策。1995年实行双休日后,邮电部又重申了上述规定,但有些地区和邮电企业在实际执行中不按规定行事,侵害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群众意见较大。”通知重申,国内长途电话夜间及节假日必须实行半价。这既反映了各地电话半价收费问题的屡禁屡犯,也说明国家有关部门对半价话费问题又一次高度关注。今年年初的由笔者提起的“1.20元半价电话费侵权案”,被新闻界俗称为“一块二官司”,一度惊动全国。曾被起诉为被告之一的福建省龙岩市邮电局已经认真整改,在法庭开庭之前按起诉书要求已经在全市范围内取下数以千计的未载入半价规定的老牌子,换上了载入半价规定的新牌子。但是,全国各地的邮电局都引以为鉴吗?悬挂在各地公用电话亭的资费表都已列入半价规定了吗?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了推动全国邮电行业普遍服务水平的提高,为了加强邮电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重温年初“官司”将是有益的。

一、本案的时代特点所在。

1、标的的小额。

附注:《透过“一块二”官司,我们发现了什么?》见《福建经济报》1996320日第二版,全文八千字。

从福建省龙岩市挂长途电话到福建省福州市,通话时间为夜间一分钟,公用电话亭依计费器显示收费1.80元,这其中1.00元是通话手续费,0.20元则是地方建设附加费,0.60元才是通话费,夜间通话应减半为0.30元,公话亭就这样多收0.30元。我在两个公话亭各打一次电话,分别被多收0.30元,合计被多收0.60元,有邮电局专用电信服务发票证。援引《消费者权益法》第49条关于欺诈索赔规定,要求赔偿1.20元。为区区小钱小事打官司,确实少见。

2、被告的特殊。

状告公话亭要求赔偿也许比较一般化,本案独特却在于把两公话亭背后的被代理人市邮电局也列为被告,要求邮电局承担连带经济赔偿责任。这犹如一滴水滴到一油锅,邮电局方面反映极其强烈,它感到突然,也感到不可理解。社会各界群众却对此纷纷叫好,因为众多消费者都曾经在接受邮电方面遇到过不尽人意的事情。

大家都觉得在渲泄情绪方面找到了一个渲泄口。

3、诉讼请求的特别。

本案原告有三条诉讼请求,除了赔款、赔礼之外,引人注目之处在于第三条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立即排除妨碍,在城市各公用电话亭取下未载入半价规定的旧邮电资费牌,换上载入半价规定的新邮电资费牌。这就使得本案跳出了就钱赔钱的框框,因为公民除了珍惜自己的财产权以外,还珍惜自己的人身权利,要求受到应有的尊重,要求平等契的关系的另一方诚实经营,理直气壮地要求另一方公开告之真实情况。1994   月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障的公众的知悉真情权活生生地通过案例得到体现。

二、就案论案的本案特点。

1、能否要求加倍赔偿,“知假买假”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并不讳言,本案原告是为了检验公话亭有否执行半价规定才故意打两次公用电话的,跟一般情况下无意中被强行多收费有一定区别。因为本案原告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可以说,起诉者以1.20元为索赔金额的请求将会受到两公话亭及其邮电局所聘请的律师的责难。这个有争议的问题,其实到了19967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王远诉商店双倍索赔案胜诉,才算从判例上肯定了“知假买假”做法的合理性。

2、公话亭与邮电局的扯不清——代理关系还是行政管理关系?

根据市邮电局局长在1996210日《人民法院报》发表的谈话看,他阐述自己观点认为,邮电局与公话台,是委托与被委托、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家邮电部门既是经营企业,又行使着行业管理职能。公用电话代办台是电信事业的一个细胞,但不是邮电局的直属单位,即使那些产权属于并悬持人民邮电邮徽的公话亭,仍然是属于代办的。代办户中出现多收费的问题,邮电局并没有得利,责任应该在公话台。他认为邮电局对经济赔偿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原告在起诉之前搜集的资料证明,公用电话亭是一个“三无者”,无自身营业执照、无自身税务登记、无自身的服务收费发票,公话亭根据行托代办协议书凤邮电局的名义向全社会消费者提供电信服务。消费者手持邮电局的电服务发票它赔,自然应由邮电局承担责任。邮电局不应该想不通这个问题。

需要特别加以指出的是,本案原告所列两公话亭被告代表了两种类型的公话亭,悬挂人民邮电邮徽的是局办公话亭,而另一公话亭则是宾馆所附设。两者在性质上仍然是有区别的。

3、客观而论——公话亭并不是不依计费器收费,而恰恰是依计费器收费。

两公用电话亭都不是如同公众最烦恼的那样,在计费器金额上再加价收费,那是一种明目张胆的乱收费;而这两家公用电话亭则是以一种隐蔽的手法多收费,电脑计费器显示的金额白天晚上一个样,晚间未减半的金额就是多收的钱。由于由邮电局统一制作并管理的玻璃框《邮电资费表》并非列入半价规定,也没有告之俗半价收费的电话键盘操作法(后据邮电局告之,夜间欲半价可先拨“110”号码,再拨区号和受话电话号码,计费器便可显示半价金额)故大多数消费者夜间打电话就满足于亭主依计费器收费,却不曾想到在这如数掏钱之际就已经在对方的隐瞒中多付了款。

三、虽然本案撤诉,也不妨设计几种本案的结局。

1、一审判决,一方不服而上诉,二审终审判决。

如果不是鉴于邮电局采取了积极的整改措施,本案原告撤回起诉,而是邮电局既不更换牌子,又不承认自己的过错,那么诉讼双方都将迎来法院的判决。就判决结果而言,1.20元的讨回预计不成问题,但若判邮电局承担连带责任,估计邮电局会上诉;若判邮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则本案原告会上诉。最后双方迎来终审判决。终审判决一锤定音。

2、以调解书结案,索赔额1.20元免收,并道歉,老牌子开庭前已全部摘下。

在本案开庭前夜,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即向原告表达了法庭希望以调解结果结束本案的意向。依照一般惯例,调解书应先叙明案件事实,然后达成调解条款,尔后双方签字。本案若以调解书结案,估计是原告放弃1.20元的索赔,但接受赔礼道歉,并对邮电局方面已经积极地摘下老牌子,促成了广大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表示赞赏。

3、撤诉。鉴于整改得力,老牌子已摘,和为贵。

惊动一时的1.20元电话费侵权索赔案最后以撤诉告终,而不是出现法院院的判决结果,确实令全国众多关心、支持、声援本案的公民深感意外,有人赞赏本案的结案方式,也有人为如此结案表示遗憾。坦诚相言,在酡杂原告的朋友层中,对以邮电局为对象有意揭露其弊端的这场官司,对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去要官司是一致同意。但如何结案就出现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采取“宜将乘勇追穷寇”的方针,置之不理邮电局于困境,在法制史上树立一个判例;另一种意见认为见好就收为上策,要给对手一个下台阶的机会,因为起诉的初衷已经得以实现。最后本案原告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四、社会对本案理解的一些片面这处。

1、索赔,仅着眼于钱的索赔,忽略了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实现。

权威的《经济日报》记者詹国枢评论道:“很简单,因为小小的‘一块二’,在亟待增强全民族法律意识的今天,有它不寻常的利益。‘一块二’告诉我们,当你们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时,哪怕是区区一块二角钱,你也可以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至于本案所包含的公民要求告知真实情况,要求实现政策公开,要求与对方平起平坐的象征意义,恐怕就较少得到人们的关注了。

2、被告,以为是一般的公话亭经营人,不理解背后的被代理人才是真正的被告。

《闽西日报》记者林兴华,《经济日报》记者王长锋在《经济日报》“一块二官司值不值得打”系列报道之四中,对两公话亭亭主的采访题为《暗访被告》,对同样是被告的市邮电局采访却是一个平淡的题目《走访邮电局》,而邮电局总是说自己不应被列为被告。

3、以为本案撤诉是有关方面领导施加压力的结果。

本案原告是一市直机关干部,同时兼做法律服务工作,也是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兼职委员,在打官司期间从未被有关方面领导找去谈过话,也未接到有关方面表示对本案看法的电话,领导们可以说是采取了一种不过问的态度。而恰恰是这种开明的不过问的态度造成了“一块二”官司的始终无威胁状态,真正可以施加压力的部门不过问,新闻界却始终客观而热情地关注事态进程,这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的体现。邮电局虽然也还属于政府系列,但它却紧一个普通的民事法律主体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它也无法通过政府方面来对我施加压力。起诉撤诉,全是原告自主所为。

五、妨碍“一块二”官司始末的几种心理因素的分析。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对“一块二”官司评论说:“丘建东通过他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武器,来唤醒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值得称道的。丘建东的‘一块二’值不值得打?如果仅从块把钱看,那是得不 偿失的,但帐不能这么算,丘建东是代表不确定群体参加诉讼,如果透过他的行为,使劳动者获得报偿,使生产者、经营者都守法经营,使民主与法制得到加强,那就特别值得。事不在大小,要有典型意义,小事处理得好,大事也就好办了。大家都来监督,我们的民主制度才能得到发展。”宋副主任同时兼任福建省消费者协会名誉会长,他的话是对“一块二”官司的有力支持,但社会上对“一块二”官司有负面的心理因素,总分析如下:

1、浅。为区区小钱而打官司,精神可嘉,解决弊端采用诉讼方式,为人们树立了榜样;官司之意不在钱,为了公众利益而挺身而出打官司等等,这些评论都是精僻之见,但都忽略了第三条诉讼请求,未能联系公民主体意识的觉醒,公众要求了解政府政策背景,乃是天赋人权等诸多方面似乎言之过浅。

2、怕。众多的人们认为这场漏予捅大了,告公话亭就算了,怎么可以告邮电局呢!民告官可是下场不妙啊!或者认为火既然烧起来了,那就寻找一个妥善的灭火办法吧!甚至也想到这场官司就算你胜诉了,但有关方面以后右能给你小鞋穿,今后你别指望提拔升官了!如今事实已经证明,怕之说,全都言之过重了。

3、情。我国民众几千年来都普遍认为诉讼是不得已的事,撕开了情面才对簿公堂,而能不打官司就尽量不要打官司。因此司法机关便无法独立,律师业便无法诞生,民众的诉讼意识便始终淡薄。在“一块二”官司的过程中,同情邮电局,企图把它从众矢之的的尴尬局面解脱出来的人也是有的。

六、官司之后,邮电局应从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总结经验教训了。

1、市场经济对邮电职业道德的根本要求是“守信”。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这种信任并不仅仅是指对个人道德品质的信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市场经济中人们对他人、对社会、对市场敢负责任、肯负责任、负得起责任的能力的信任。这个问题也就是善待顾客,尊重对方的问题。走向进步的市场经济,必然打击和排挤欺诈、不诚实公平、不正常竞争等不负责任的败德行为。我国目前正处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重要时期,因生活方式的更替而带来的新旧道德冲突的现象很多,不利于市场经济进步的败德现象也很多。这种败德行为不应视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应视为市场经济不够完善的结果,因为如此,对多种败德行为的揭露是十分必要的。拿邮电局对于半价电话费的态度来说,未在公话亭前向公众告之这一规定,就应提到遵循道德规范还是败德的高度来认识。

2、政策的公开是约束自己的首要条件。

职业德实际上就是职业规范,一般地说,违背了这些职业道德规范,除了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之外,还应受到一定的惩戒。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以本次“1.20元半价电话费侵权案”为例,两公话亭也还是遵守了管理规定,设有公用电话灯箱标志,设有计费器,也挂有邮电资费表,但恰恰就是邮电资费表中未载入半价规定(再严格地讲,也未告之夜间半价电话的键盘操作方法,而长途密码开锁方法,一般用户就被告知了),这就是一个半价政策尚未公开的问题。当本案原告问公话亭主是否实行半价政策时,亭主就坦然手指着资费表说:“瞧,这儿都没有列入半价规定嘛”!消费者往往无言以对。再联想到邮电局编写电话号码簿时,对电话的各种新用途介绍不厌其烦,那是引导消费者投钱投向邮电局,而对消费者具有节约开支意义的半价政策却略去介绍,这就不能不从职业道德规范的角度来考虑邮电局的商业经营思想问题了,这也就说明了政策不公开便无法做到约束自己。

3、加强法制建设是进一步发展邮电事业的燃眉之急。

就我国而言,在邮政电信方面的基本法律建设方面,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但空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根据《邮政法》规定,对邮政代办人员来说,代办人员的所为视为邮政工作人员所为,代办人员的过错视为工作人员的过错,工作人员的过错则由法人单位承担。对这一法律方面的明文规定,各方并无异议,若把代办公话人员视为电信工作人员,其多收费自然应由邮局承担的。因此,通过本次“一块二”官司,实践已把公话亭的责任由谁来承担这一问题推到人们面前,邮电局方面始终坚持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在《民法通则》代理理论指引下的《电信法》的早日公布是迫切需要的。

七、邮电局的一个电话,“一块二”官司的不了情。

1199694日,丘建东收到龙岩市邮电局综合管理科电话,邮电局要他去领取他所举报的年初“一块二”官司中两个公话亭的举报奖金,丘建东当即在电话中指出,性质搞错了,他年初并不是举报公话亭,而是以两公话亭加邮电局为三被告提起诉讼,后来鉴于邮电局整改得力才撤回起诉的。邮电局的赔偿他就要,公话亭的举报奖金他不要。最后他问,你邮电局能赔钱吗?对方说,此事要请示领导。丘建东认为,他若是领取奖金,就把整个“一块二”官司的性质全部改变了,也就愧对天下!

2、平心而论,龙岩市邮电局在“一块二”官司中表现诚恳,除了官司之前整改外,官司之后还继续整改,又于531日聘请了丘建东等130名社会各界人士作为邮电行业服务风气监督员,(丘建东则于19968月调任龙岩市政府任技术监督局副局长),但恰恰是由于法制意识淡薄,职业道德规范也须提高,总是反复强调自己的行业管理职能,而一再不谈自己是一个经营包括公话业务在内的企业经营者,这个问题通过通知丘建东领取所谓举报奖金一事上又充分暴露了出来。

3、引人注目的是,《经济日报》社与中央电视台拟于9月份同期联合推出系列报道《世纪的呼唤——市场经济与职业道德》。两媒体特在报道采写(制作)过程中,联合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和采访线索。我想,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事业的进步,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我自以为,发生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结束20周年之际,1996年之春的“一块二”官司及其延续至今的不了情,将是有价值的新闻线索,可资进一步开发。

 

附注:载《龙岩师专学报》1997年第1期(第15  1期)

请查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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