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要纳入官员考核
2011年12月12日
10日,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康乐幼儿园一辆“大鼻子”仿美式校车正式投入使用。
据新华社北京11日电国务院法制办1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地方政府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这意味着校车安全问题将成为依法考核地方官员的一把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