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话一点不假。太早的就不多说了。特别是鲁迅先生笔下的那些“看客”们以及更早的“见死不救”的祖先们,太遥远了,过去的就过去了,再拿出来“鞭尸”就有点侮辱了。说说现在吧,痛责、谩骂一顿那些活着的“见死不救”者,似乎对国人会有些提示。
关于见死不救,存在一个上行下效的问题。早在2004年5月25日,我就在《新京报》上发表了《见死不救,该当何罪?》的时评。针对的是吉林省乾安县年仅16岁的农村少年陶汉武在县政府反映问题时从意外跌倒昏迷到死亡,在场的县政府干部没有一个人“见义勇为”。类似国家干部见死不救的新闻报道并不少见。之前,时任宁夏吴忠市副市长王明忠率队分乘9辆轿车下乡视察农田基本建设途中,在一桥上遇上13岁女学生王萍。王萍躲避车队时不慎连人带车一起掉到桥下。面对在水中挣扎的女生,二三十位领导站在岸上观望,竟无一人下水援救,致使该女生活活淹死。新华社还报道,湖南望城县星城镇农民龙松林被车撞倒,生命垂危,恰巧该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国新驾私车经过,群众拦下王的车要王帮忙送伤者到医院,并将龙松林抬上了车,但王就是不肯开车,后龙松林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样的例子似乎太多了。媒体报道出来的只是冰山一角。
在当时的评论中我指出:全国上下都在讲干部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可是当“人民”这一宏观概念一旦具体到某一个普通百姓,我们的某些领导干部便忘记了执政为民的真正含义,也就因此衍生出了一些“冷血干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对于那些见死不救、视百姓生命如粪土的国家干部,我们不能仅仅给予道德方面的谴责,在道德建设缺乏效力的时候,能不能有更强硬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对于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见死不救事件,对当事人除了党纪政纪的处罚以外,是不是也应该进行刑事处罚呢?特别是那些见死不救的领导干部以及法律规定的具有救助义务的警察、医生等。我呼吁尽早给惩罚“见死不救”营造出相应的司法环境,让执法者有法可依,让“见死不救”者得到法律的严惩。到那时,见死不救,该当何罪便有了最好的诠释。
当然,我的呼吁是微弱的,曾经有人大代表提出设立“见死不救罪”,未能实现。其实,这样的罪名在国际上是有的,比如埃及,“见死不救”是要被判处监禁和罚款的。
许多日子过去了,遗憾的事件一点儿也没有少发生。在这些遗憾的事件当中,有的民警接警不出、有的政府部门相互推诿,一部分人的行政不作为,导致了许多不该发生的悲剧一件接一件。这里我提到的就是去年著名的“张衡生事件”。据媒体报道,在“张衡生事件”中,有11名警务人员受到了辞退、行政记过等处分。一个29岁生命的凄惨离去,以11名警务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而划上句号。结局看上去似乎很圆满,可是,那些目睹了事件发生甚至报警的村民们站到哪里去了?他们为什么没有受到处分?谁又来处分他们呢?
这就是“上行”啊。也就是一个官员,一些公职人员,国家公务员的上行严重导致了普通公众的“下效”。
去年年底,我撰写了《拿什么告慰你,死去的英雄》一文,说的是广州市48岁的保安杨文凯看到有人被抢劫,边喊抓贼边追截劫匪,不料被劫匪刺倒地。面对众多围观群众,血汩中的杨文凯奋力拱起双手做出了一个像作揖的动作,脸上露出了求救的神色,“他知道旁边有人,希望别人能够帮帮他,但就是没人去救”。“有人漠然地瞥了一眼,没有做出任何反应,很多人更是踩着车子赶紧离开,就像是害怕走得慢了被逼着去载人一样。”“如果被捅后有人立即帮忙送老杨去医院,哪怕帮忙打电话向医院求救,老杨就肯定不会死”,而等救护车匆匆赶到现场,杨文凯已躺在街上足足流了30分钟血。结果可想而知,老杨死了。我相信老杨定会死不瞑目。他抓贼那是见义勇为,被劫匪刺伤流血不止那也是因为匡扶正义、打击邪恶才导致的不幸,然而,面对这样一位英雄,围观者集体选择了躲避,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这是多么典型的“下效”实例。集体“下效!”
我记得在《新京报》上以《见死不救,该当何罪?》为题批评过这种冷漠的社会现场,提出“让‘见死不救’者得到法律的严惩”时,第二天就有媒体同仁反驳了我的观点,指出:让“见死不救”列入法律,是法律对道德行为的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并会成为一种道德专制或暴力。难道,国外一些国家将其列为“犯罪”就是暴力?道德专制?
我们不妨替老杨想一想:他躺在地上尚有意识,甚至向围观人群作揖的时候,他是多么渴望有人能够帮他一把,赶紧报警、拨打120求救啊!他以为围观群众能够像他那样见义勇为,然而他错了,围观群众像躲瘟神一样躲开了。公众到底怕什么呢?到底躲得是什么呢?
在著名的“张衡生事件”中,许多村民不是不想救他,而是担心救了他以后,医药费谁来承担?万一被救者反咬一口,施救者岂不成了“冤大头”?而在现实生活当中,成了“冤大头”的好人并不少见。雷锋的战友乔安山曾经就因为救助被车撞伤的老人而反被伤者明知乔安山不是肇事者的情况下讹诈为肇事者并索要医药费。好在,后来肇事者被抓住,方才还了乔安山清白。正是因为这样的事件屡屡出现,方才使得很多人都有形成了一个共识:好人难当啊!
为什么会导致好人难当的尴尬局面?往小了说,救助者往往信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有人愿意给自己添麻烦;往大了说,我国缺少专门为“好人”撑腰的法律法规,即便是某些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者提供了部分法律保障,可是在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等方面程序繁琐,对“好人”的救助行为认定范围狭窄,这也使得自愿做“好人”的人大打折扣。
我认为:如果,一方面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严惩“见死不救”者,让他们为自己的“见死不救”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另一方面则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奖励机制,为“好人”提供司法保障,消除“好人”因为做好事而付出惨痛代价的后顾之忧,一旦兴起“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气,让“好人不再难当”,那么,我们的生活当中就不会再出现下一个“张衡生”“杨文凯”了。我想,这应当是更多人所希望看到的。真的不希望,见死不救成为一种“美德”,那将是对整个社会的侮辱,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你我都有份。
最后,用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所铭刻的马丁·尼莫拉的话来共勉:“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