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实施对问题学生的教育?
2009-09-25

2009-09-25 09:39   南方报网

作者:万光武

昨天下午,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办法》规定,对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对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生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严加管教,也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燕赵晚报》9月24日)

不可否认,受家庭环境,经济水平,个人性格等多种原因的影响,学生会具有多种不同的日常行为模式,而这些多样性的表现既是学生张扬个性的必然结果,也是每一个老师必然要面对的教育课题。但在现实的操作中,这些不同表现的学生,却往往被简化到以标签化来衡量,最极端的衡量标准就是把他们分为好学生和坏学生两个对立的阵营。

很多年来,我们都是在用非好既坏的标准来对学生进行分类,一但被划为坏学生,等待他们就是批评教育,最坏的结局可能就是开除了。不少学校对此还有冠冕堂皇的理由:我们开除了一两个害群之马,是为了给大多数学生创造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

但这种对于“坏学生”简单粗暴的处置方法,一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中对于不得开除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明确规定,二则不符合现代教育的根本目的,现代教育,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应是以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为主旨,而开除学生的行为,既是对被开除者受教育权的严重侵犯,同时也暴露了某些教育机构对于义务教育理解上的偏差,他们把教育的效率作为了追求的主要目标,而忽略了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内涵。

但另一方面,如果完全否定了学校的开除权,同样会出现一些问题,因为确实存在一些在短时间里难以教育的个别学生,这些学生在客观上会对其他学生的学习造成不良的影响,如果一味放任,无疑也是侵犯了大多数学生的权益。

这确实是一个两难的命题,教育机构的权力如何协调和保障每一个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何在保障大多数学生拥有良好学习环境的同时,不把问题学生的未来不负责任地推给社会?把问题学生送专门学校是一个选择,但达到什么标准的学生才可以送,恐怕并没有一个合理的制度来规范。问题学生如果对处理结果存有异议,又缺乏一个有效的申诉渠道。再者,不可否认,专门学校的学生在社会的普遍印象中,其实就是典型的坏孩子,在这样的社会认知环境中,他们以后走向社会仍然不免遭到歧视,在这样的心理阴影下,接受教育的效果可想而知。

如此一来,把问题孩子送专门学校,确实不是一个两全齐美的办法。如何实施对问题孩子的教育呢?其实,这不仅需要教育机构开动脑筋,从制度上进行完善和保障,更需要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些边缘群体的孩子,家庭、学校、社会,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关联体,缺一不可。虽然他们各自的岗位不同,但他们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只有全社会都不再歧视这些孩子,多方合力之下,问题孩子的教育问题才能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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