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8月07日08:03 来源:解放日报
湖南省衡阳市教育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刹住中小学生寒暑假补课歪风,并明确规定教师在发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短训学校好处的,以商业贿赂论处。
这一举措,引发了人们的争议。
《广州日报》发表文章说,衡阳市此举可谓点中了中小学滥补课的穴门,对于切实践行“减负”、“素质教育”有积极意义。但认可背后,也必须认识到这一举措的潜在缺陷。首先,教育部曾下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禁止有偿补课,并指出对违规补课行为要及时查处,严加惩处。从法律上讲,这意味着补课仅属违反教育部规定的行为而不应视为犯罪;其次,如果教师有偿补课真成了“商业受贿”,那么学生及学生家长岂不是行贿者?这么一来,“被补课”的学生、家长也罪责难逃,应受法律惩处。这合乎情理吗?
《扬子晚报》刊文表示,在一定程度上,教师待遇低,工作压力大。在其他人都可以开辟“第二职业”的社会中,唯独不许教师收费补课并不合乎情理。何况,补课有其市场需求,原本就很难一棍子打死。追溯历史成因的话,往往是一些家长主动找教师,请求教师给孩子补课。假如《教师法》能得到更为有效的落实,真正做到教师待遇“不低于或高于”教育部门的公务员,则教育部门再下发类似的文件,恐怕才算是理直气壮。否则,这种文件不能令教师心服口服,也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检察日报》发表文章指出,假期补课,确实是一种增加学生与家长负担的教育歪风,也确实需要有关部门严肃整顿。但是,教育部门以一纸通知的形式,明确规定教师在发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短训学校好处的以商业贿赂论处,这就超越了自身的法律权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商业贿赂其实已经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而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涉及犯罪的规定,只能制定法律或由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所以,教育部门单方面以通知的形式规定将教师的有偿补课以商业贿赂论处,其本质已属于违法越权行为。
《工人日报》载文说,近年来,每到放假有关部门都会下发“禁补令”,但遗憾的是,这一“红头文件”某种程度上成了一种例行公事的公文旅行———除了一些学校以五花八门的借口要求补课外,本该成为“禁补令”强有力监督执行者的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居然也成了补课的支持者。“徒法不足以自行”,“禁补令”最终沦为一纸空文,是执行不力以及缺乏相关的制约和处罚措施所致。如果违规不用付出代价,那么,违规自然就会成为一些人的习惯,受损害的不仅仅是“红头文件”的权威性,最终受伤害的将是学生。
《新闻晨报》刊文指出,衡阳市教育部门“以商业贿赂论处”教师有偿补课,貌似一记重拳。但其实这记“重拳”不过是打在棉花上,对根治补课歪风,难以起到作用。近年来,经过各地教育部门的治理,中小学教师已经很少再在学校里为某个培训机构做广告、拉生意,更多的是通过公开的方式(如由本校组织补课)或隐蔽的方式(如到培训机构担任教师或自己私下开办“小作坊”)来经营自己的“副业”。教育部门可以叫停学校的假期补课,但对其他的形式却无能为力———培训机构的培训班只要合法,大张旗鼓打广告招生,教育部门根本无从查处。所以,政府部门要治理补课歪风,真正的重拳,应是对培训市场“釜底抽薪”。
来源:和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