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像香港那样严厉打击作弊行为
2008-06-14



2008年6月14日 09:31     来源:东方网  作者:陈霞  

  6月8日下午,湖南省衡阳市无线电监测车在耒阳一中考点附近为高考舞弊进行监测时,发现有一组强信号从附近一宾馆陆续传出,是为高考考生报答案的声音。这些作案人员(多名教师)先是用无线摄像头拍摄试题并传送到宾馆,然后利用大功率无线电发射台把答案传进考场。湖南省考试院纪委副书记张济海向记者证实,用大功率无线电发射器进行高考舞弊的事件,确有其事。(6月13日《广州日报》)
  
  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越来越严重,作弊的技术手段也越来越先进,有些人专门以传授、组织作弊为业,有地方甚至演化为有组织的集体性作弊,比如上述报道中提到的作弊行为,比如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安徽砀山高考团伙舞弊”事件,牵扯出好多政府官员。在科技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作弊现象之所以愈演愈烈,固然跟作弊者道德层面的诚信、文明素质缺失等有关,但更跟我们预防、惩戒作弊的机制缺乏和专门的法律缺席有关。
  
  目前,我国规范考试的制度绝大多数还表现为“非法定形式”。如果要描述它们的共同特点,可以用“无序、无据、无章”来概括。而据笔者了解,为了规范考试,杜绝考生作弊,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等也都有禁止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关于作弊的后果,有取消考试资格、通报批评、开除学籍、记入档案等等不尽相同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多属于“自行规定”或“地方规章”,缺乏法律依据,且后果各不相同,使其缺乏普遍约束力和震慑力。诚然,今年教育部加大了打击作弊的力度,强调在高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或替考的考生将取消当年统考成绩,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但是,这仍没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不能有效地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
  
  事实上,此前我们许多考试机构包括高校、中学等对作弊学生实行不予发放证书或取消考试资格等等的处罚,由于这些规定是校方制订的或地方制订的,并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使得这些规定失去了有效的说服力和震慑性。也正是由于这些规定不具备“刚性”,才出现了一些学生在考试机构包括高校作出“处罚”(比如取消授予学位)之后,他们可以堂而皇之地将考试机构或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补发证书,也正是相关法律的缺位,使得许多学校或考试机构又被法院判为败诉。
  
  对比之下,我国香港乃至国外对考试作弊的惩戒机制和打击力度不得不让人叹服。2006年12月,从武汉到香港城市大学数学系攻读博士学位的陈静,因担心一门课程考试通不过,便拿出1万港币“笑纳”任课教师戴晖辉,以索取试题集答案。最终,陈静等来的结果是10000元贿款被法院裁判充公,虽作弊未遂但仍要坐牢6个月(据《东南快报》)。法院对陈静的判决结果一出,无不让内地高校和考生吃惊。2004年5月7日,美国执法部门在13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被逮捕的学生都面临阴谋欺诈的指控,如果指控成立,则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美司法部官员在声明中说,在托福考试中作弊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据新华社)
  
  显然,我国香港和美国对作弊考生及涉案人员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能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让考生抛弃作弊的念头。而我国(内地)则不一样,由于对作弊行为的惩罚机制不完善,相应的专门法律比如《考试法》又缺席,自然很难消解作弊的嚣张气焰,打击起来也相对麻烦。有鉴于此,我国必须在法律层面对考试舞弊行为作出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并且设置严密的惩罚措施。惟其如此,无论是考试组织者还是法院,才能按照法律法规对作弊者予以严厉打击,从而起到良好威慑作用,让不法企图者不敢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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