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下午,一名自称是从四川来咸阳投资的经理杨丁到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报案称:3月24日下午2时,咸阳某高校即将毕业的学生高某到他的公司应聘时,趁他上卫生间的机会偷走了23700元钱,他发现后,对方哀求不让报案。随后二人签下协议,规定他不向公安机关、学校及高某的父母透露此事,而高某需在7日内归还全部盗窃款,并补偿500元钱。协议签订后,头几天电话联系高某催还款时,她还推托学校事情多,忙完了马上还钱,可这两天却联系不到人了,所以来报案。
警方确认杨丁提供的这份“协议书”不是复印的伪造件,便找到高某。看到“协议书”中承认自己偷盗和还款计划时,高某显得大为震惊,她表示自己从未做过这样的事、也从未签过这样的协议,只记得去这家公司面试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不能泄露公司机密等条款的“协议书”。但“协议书”上的签名和手印确确实实是她的。
高某坚持自己的说法让警方觉得蹊跷,意识到有可能是签字时杨丁做了手脚。3月31日凌晨,办案民警连夜调查报案人杨丁时,看到杨丁的办公室不光简陋而且没有任何办公用品,他本人对自己2万多元现金的来历描述不清,前后矛盾。
3月31日凌晨4时许,杨丁向警方承认一切都是他自己编出来的,他当时把“不泄露公司机密”内容的“协议书”放在上面,同时把高某承认自己偷盗的“协议书”放在下面,故意把“协议书”的签字处折起,并用纸条盖住折叠处,导致高某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