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招生不能违背平等
2008-01-21

    来源:新京报

自主招生不能违背平等
 
    如果高校要维持自主招生体制,就必须为各地和各校的学生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根据合理相关的标准筛选考生,而不得根据地区或学校等不相关因素歧视。自主招生等高考多元化措施是可以试验的,但前提是不违背宪法平等原则。

  张千帆

  最近,全国各大高校正在自主招生,北大和清华已经筛选了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学生名单,并组织了笔试和面试。近年来,每年都有数万名考生申请这两所学校的自主招生,学校招生办从申请人中挑选约千余人参加自主招生考试。

  根据北大招生简章,自主招生专家组“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者获得笔试资格”;通过自主招生考试的候选人还需参加高考,但可以享受北大当地录取线下降20- 30分以及专业录取下降10分的优惠政策。

    因此,自主招生相当于资格考试,考试过关的候选人可像特长生、少数民族或教育欠发达地区的考生那样获得更优惠的录取标准。

  本文且不论自主招生的降分体制本身是否正当,而只限于讨论自主招生过程,尤其是语焉不详的“初审”过程是否公平。

  为了改革高考制度,各地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变通措施,自主招生即属于其中之一。虽然这些措施可能有助于促进中国考试制度的多元化,但它们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设定的框架内进行,尤其是公立学校必须符合宪法第33条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以及第46条保障的受教育权。

    令人遗憾的是,包括清华和北大在内的高校自主招生似乎并不符合平等原则。

  北大和清华拥有的教育资源是属于全国的,因而所有的受教育机会必须平等面向各地考生。虽然两校的自主招生也是面向全国,而各地招生的具体比例没有公开,但北京市考生通过考试的比例可能要远远大于其他地区,从而在高考中获得远高于其他地区的加分机会。就和高考地区限额制度及录取线的不平等一样,自主招生的地域差异也构成宪法不容许的歧视。

  即使在北京市内,各个中学的考生参加自主招生的机会也不平等。并非所有北京申请人都有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机会,他们首先得经过一轮“初审”筛选过程,初审“合格者”才有机会进入笔试和面试。至于如何“初审”、什么才算“合格”,招生简章却没有说明。

  据笔者了解,这个初审合格的标准似乎主要是申请人所在的中学:只有三十所左右的北京市中学所推荐的考生才算“合格”,从而获得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资格。

    固然,这些有幸入选的中学或许都是北京市“重点”或“名牌”中学;或许按照某种衡量标准,这些学校的学生在整体上比其他学校更“优秀”。

    然而,是否能保证这些中学的所有学生都一定比其他学校优秀呢?其他学校的所有考生都一定不符合两校的选拔标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但是如此自主招生的结果必然是不论考生成绩多么出色,只要考生的学校不在两校划定的自主招生范围内,考生就自动失去了参加自主招生并获得加分的机会。

  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宪法平等原则,因为平等虽然并不要求平均主义,但确实要求我们“以人为本”,对处境类似的人给予类似的待遇,避免根据任何不相关因素的区别对待。

    如果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标准,那么成绩类似的考生应该享受类似的待遇,至于考生所在什么地区、什么中学都是和考生素质无关的因素,应该不予考虑。

    然而,我们的各大高校却偏偏选择以地区为本、以学校为本,在考生获得考试机会之前就根据这些不相关因素将他们排除出局。试问,这样的“初审”标准怎么能服人呢?

  当然,包括北大、清华在内的各大高校都可以找出一大堆理由辩护,然而,行政便利并不能成为违背平等的理由。如果高校要维持自主招生体制,就必须为各地和各校的学生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根据合理相关的标准筛选考生,而不得根据地区或学校等不相关因素歧视。自主招生等高考多元化措施可以试验,但前提是不违背平等原则。

  (作者系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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