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办机构将可参与公立办学
2015-03-06来源:北京晨报
   4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印发了《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学科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今后,民办中小学师资、教学、课程等方面的优质资源将可由政府集中采购,促进北京市中小学发展,期限为一年时间。对于服务较差的民办机构,将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出具负面清单,取消其继续参与该项目及其他相关课改项目的资质。

  民办机构可参与学科改革及委托办学

  据了解,本市2014年启动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教学改革项目,为期3年。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学科教学改革项目主要包括民办教育机构参与小学英语教学改革、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学学科教学改革,引入民办教育机构开展委托办学等工作。其中开展委托办学采取一校对口服务为重点,向周边辐射模式。文件指出,参与中小学教学改革的服务内容包括开展学科教学和对教学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委托办学的服务内容包括开展学科教学、组织专题辅导、参与社团活动、课程开发建设、提供课程教学资源、开展师资培训、介入学校管理等。

  针对民办教育机构以及所帮扶学校的选择,管理办法规定,市教委将通过部门集中采购的形式选择社会信誉度好、适应学科教学改革需求、参与积极性高的民办教育机构。这些机构将对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规模适宜、有自主发展需求、短期内有较大提升空间的项目学校提供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民办教育资源

  据了解,民办机构参与中小学教学改革经费,根据政府采购结果支付课时费、综合管理费。其中,课时费标准为小学每课时240元、中学每课时300元,综合管理费标准为每校不高于5万元。受托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符合项目学校要求的教师参与项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将课时费严格用于提高教育教学工作水平和派出教师的职业素质,加强项目综合管理。委托办学经费主要用于因委托办学发生的委托业务费,标准为每校每年不高于10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委托办学合同确定。受托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遣教师参与项目学校教育教学、对项目学校教师开展培训、参与项目学校课程开发建设、参与项目学校综合管理等工作。 

  检查不合格机构将被取消资质

  在该项目监管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市教委要加强对项目的绩效管理,将项目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评价范围,开展绩效评价。定期指导区县、学校报告活动的进展情况。对民办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开展调研、评估、检查和督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相应的课程标准要求。对服务评价较差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出具负面清单,取消其继续参与该项目及其他相关课改项目的资质。

  此外, 区县教委和项目学校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派遣教师的日常监管和集中考评,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市教委和市财政局适时对区县和中小学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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