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提高贫困居民医疗救助额度
2014-09-26来源: 沈阳日报

       9月25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建立健全我省城乡贫困居民大病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议》,根据建议,辽宁省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障、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水平有望进一步提高,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突出问题。

        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辽宁省设定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不低于人均15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不低于人均20元。经逐步提高,2014年达到年人均18.3元。辽宁省计划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各市在对2013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数据合理测算的基础上,从2015年起,将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5元,达到或接近人均25元标准,到2015年末全面实现“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低于人均25元”的目标要求。

        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意见》要求,从2015年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保费情况,在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先行实现包括农村低保居民及低保边缘居民在内的农村贫困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本地区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并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市探索将全体参合农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本地区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

        提高贫困居民医疗救助比例和额度

        《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提高对贫困居民医疗救助比例和额度。2014年底前,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比例从原来的不低于50%提高到不低于6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上线提高到不低于5000元;2015年末将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到70%以上,最高救助限额力争达到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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