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在京买房闪离闪婚
2013-12-13

女子为在京买房闪离闪婚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13-12-13

  本报讯(记者林靖)河北的张女士为了在京买房,闪离闪婚变成北京媳妇。却不料卖房人刘某不干了,近日一纸诉状告到了海淀法院。

  为了在北京买房,张女士先办了一张假结婚证,骗取购房资格;当管理部门发现结婚证系伪造而拒绝过户后,她前脚和结婚十几年的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脚就在北京民政局办理了货真价实的结婚登记手续,成为了北京媳妇。但她没想到,此时卖方那里又出了问题。

  卖房人刘某起诉称,张女士办理假结婚证的行为已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女士现在虽然真正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与新结婚的对象并不是真实的夫妻。所以,刘某以张某不具备购房资格为由,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张女士支付违约金120万元。

  对于办假结婚证、闪离闪婚的事实,张女士一一认可。但她向法院主张事出有因,并认为她现在已办理真实的结婚登记手续,具备购房资格,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张女士还称,她已经交付400万元购房款,拿到了房屋钥匙,因此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刘某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剖析

  法律无从评价感情真假

  北京铭滔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主管孙涛律师认为,卖房人刘某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有些牵强,不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高。原因有三点:

  其一,此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本案买房人张女士已经办理了真实的结婚登记手续,成为了北京媳妇,如此身份使张女士具备购房资格,卖房人刘某就不能再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

  另外一个原因是,真假夫妻的认定问题。张女士闪离闪婚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但其最终办理了合法的结婚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说,张女士与其北京丈夫是一对真实的夫妻。至于结婚的双方是否有真实的感情,法律是无从评价的。

  此外,孙涛律师认为,张女士已经支付了巨额的购房款,且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判断房屋是否交付使用,关键看卖方是否已经将房屋的钥匙交由买方。一旦交付即表示买房人对房屋享有了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不会轻易解除合同。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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