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儿童监护不能可有可无
2013-03-13

农村儿童监护不能可有可无

2013年03月13日  来源: 人民日报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怎么管孩子似乎只是家长的私事,由于缺少对责任追究环节的相关规定,监护制度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前不久,贵州省麻江县碧波乡朝阳村5名儿童在废弃烤烟棚中引燃堆放的湿润稻草导致窒息死亡。其中,最大的6岁,最小的4岁。这5名儿童家长当天在村民嫁女婚宴上帮忙,疏于管护造成了这起悲剧。

  农村儿童屡遭意外,令人扼腕叹息之余,不免引起人们对农村儿童安全问题的关注,以及农村儿童监护问题的思考。

  据世界儿童预防伤害报告统计,全球每天有2000多名儿童死于意外伤害,溺水、火灾、交通事故是儿童致死、致残的主要原因。而上述伤害中,农村儿童死亡人数是城市的5倍。特别是我国,随着农村留守儿童不断增多,由于家长日常疏于监护、安全教育缺位,造成我国农村儿童意外死亡率居高不下。

  中国农村儿童的监护类型主要有隔代监护、单亲监护、上代监护、同辈监护四种情况,其中以隔代监护和单亲监护居多。无论何种监护,父母监护都是无法取代的。有的老人只管衣食住行,让孩子吃饱、穿暖就行,没有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和监管的意识。有的老人缺乏文化知识和安全常识,没有能力教给孩子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自救常识,间接导致孩子错失生还的机会。再加上一些农村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和安全教育存在盲点。俗话说“无知者无畏”,因为年幼无知,又缺乏父母的监护,再加上必要的安全教育缺失,使这些天真的孩子往往不能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危险性,以至于酿成大祸。轻者,可能承受完全可以避免的病痛煎熬或皮肉之苦;重者,可能导致伤残甚至失去生命。因此,要时刻绷紧孩子安全这根弦,不要等出了事才后悔。

  从立法上看,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监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监护人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怎么管孩子似乎只是家长的私事,由于缺少对责任追究环节的相关规定,监护制度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对监护人的惩罚越重,越能让他们感到责任重大,也就越有利于减少因监护真空而出现的安全隐患。国外经验不妨借鉴,比如,在欧美等国家,儿童居住地的社区承担“临时监护”职能,由社会志愿者自发轮流承担临时监护的任务;在韩国,也有类似功能的“学生玩吧”,帮助全职工作的父母们解决后顾之忧。我们是否也可以在农村建立类似的儿童监护场所,由村里的老人们有偿或志愿提供临时监护呢?

  农村儿童的安全问题是一个需要社会综合协调的问题,孩子的安全需要政府、公众和家长三方共同努力、共同关注、密切配合,政府要普及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知识,公众要自觉自愿地爱护每一个孩子,家长要照顾到孩子安全的方方面面。最后,社会各方面应该更加重视改善农村儿童的学习、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文化和体育设施,让农村孩子们有学习、运动和娱乐的场所。只有这样,才能为农村孩子们织就一张平安、幸福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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