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
2013-02-01

哈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 

2013年02月01日  来源:东北网

  生活报2月1日讯 记者从哈市有关部门获悉,2月1日,《哈尔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将正式实施,今后哈市的55.6万人残疾人在生活的多个领域可享受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今后哈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由政府承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残疾人,在精神专科医院门诊治疗,经申报、体检符合病种诊断标准的,可享受本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补贴待遇。

  对贫困家庭中盲、聋和智力残疾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给予年度补贴。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残疾人与学员须同一户口),参加职业培训并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残疾人联合会给予一次性资助。今后哈市市区常住户口的下肢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和轻度听力残疾人,通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考核并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联合会给予一次性资助。

  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同时也应为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

  依法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残疾人,免收鉴定费用;在使用城市收费公厕时免费;下肢残疾人代步车使用公共停车场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免收停车费用;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政府举办的各类公园、纪念馆、科技馆、风景名胜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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