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规范医院收费
2012年11月12日 来源:南国都市报
日前,海南省卫生厅下发《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该办法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不得开人情方、开“搭车”药。
定点医院不得“搭车”收费
办法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正确引导参合患者就医,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参合人员就诊时,门诊处方用药实行定量管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在规定时间内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不得开人情方、开“搭车”药。
自费药物控制在15%以内
通知指出,要严格控制药物目录外用药比例。参合患者的临床用药应当优先在《药物目录》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使用超出《药物目录》的自费药物,应当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控制《药物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比例,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地级市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
带药出院急性病不超3天量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用量。且出院带药原则上选择口服药,不得带营养药、输液注射针剂;带药种类不得超过所患疾病治疗范围,更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疾病治疗无关的药品。
重复检查或被暂停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即时结报,并让参合人员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不合理医药费用的;造成不合理医药费用支出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基金与参合农民均不予支付;同时,视情节轻重,可予以通报批评、纳入不良记录库、暂停3个月定点资格等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患者参合身份核对规定,导致冒名顶替者冒领新农合即时结报资金和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经查属实的,应当按骗取金额的30%扣减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