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状告子女讨要养老费
2012-07-05

老人状告子女讨要养老费

2012年7月5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

  一名老妪状告5个子女要求支付生活费和一间房屋居住,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老妪的居住权利并未实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方奔走调和。近日,经法官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签收了协议书。

  老妪回乡养老遭拒

  现年70岁的韦老妪与前夫于上世纪60年代结婚,先后生育4女1男,并在宜州市屏南乡果立村建成大泥瓦房两间、小泥瓦房3间。1990年,韦老妪的前夫病逝,两年后,韦老妪与柳州某厂的张某再婚,未生育小孩。2003年,韦老妪的小女儿在柳州购置张某名下的单位福利房1套,约定由韦老妪及丈夫张某随其居住。但两位老人认为楼层太高,不愿居住,一起租住在柳州市区一间民房,其小女儿每月资助两老100元。

  2008年,因宜州市屏南乡果立村的老房子年久未修、毁损严重,其儿子推倒旧房新建两间平房,韦老妪多次要求回屏南乡居住该房,但遭到儿子拒绝而产生纠纷。

  2010年12月23日,韦老妪向宜州市法院起诉,要求5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30元生活费,并要求在屏南乡果立村要1间房屋居住生活。

  法院支持老妪诉求

  宜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和护理。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韦老妪与5被告系母子女关系,5被告赡养母亲是权利对等的义务。韦老妪要求选择适合老年人身心健康的生活方式即回老家屏南乡果立村自住自吃,并无不当,法院给予支持。韦老妪要求5被告每人每月支付30元生活费,没有超出2010年自治区统计的平均农村人口消费支出标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5被告每人每月应支付生活费30元给韦老妪,从2011年4月起支付直至终年;韦老妪的儿子在宜州市屏南乡果立村提供1间房屋给韦老妪居住,直至终年。

  宣判后,5被告不服,并上诉至河池市中院。中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执行波折最终和解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方认为,同意其母亲回果立村居住,但按当地农村风俗则不允许母亲带继父回村里养老,村规民约也不允许。而韦老妪则坚持带张某一起回来住,双方为此僵持着。

  执行法官多次到柳州等地做双方的工作,从母亲一生的养儿艰辛、家和万事兴,讲到公序良俗等。法官的执着和不厌其烦,促使双方关系得到缓和,都愿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韦老妪不再按照宜州市法院的判决搬回宜州市果立村居住,韦老妪和其丈夫张某可以选择与其小女儿共同居住,或者在柳州租房居住,租金由5个子女共同负担,5子女每人每月支付给韦老妪生活费100元。

  签订和解协议后,全家人围坐一桌共进晚餐,席间又荡漾起欢乐祥和的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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