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机构建议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2012年01月05日
近日,北京益仁平中心和南京天下公两家公益民间机构向国务院法制办发出建议信,建议应该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集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平等就业的条款进行修改细化,增加可操作性。两家公益组织认为,目前《条例》的规定,在实际当中并不能起到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就业权利的作用。
益仁平中心在建议信中指出,社会公众、媒体、立法者对于“歧视”的理解不同,此时需要从立法上作出规范。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对于什么是歧视、歧视性条件有哪些,都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而近日公众对山东邹城事业单位招考限“生源和户籍”是否构成“歧视”的争论,更是凸显了法律法规在此问题上的空白。
南京天下公负责人于方强谈到,2007年5月1日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招录1.5%比例的残疾人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条例》中并未体现出这些义务责任。我们建议在第三章的‘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章节加上这些,以丰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定,同时体现出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重视,避免事业单位招录中排斥残疾人士。”
在建议信中,两家公益组织列举了种种残疾人在招录过程中遭受的严重限制和歧视。“实践当中,很多事业单位招聘都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而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对视力、听力都有明确的要求,很多残疾人无法过体检这一关。把残疾人排除在体检合格人群之外也成为事业单位残疾人招录比例偏低的原因。另外,一些行政部门宁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录用有才能的残疾人。”于方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