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保护牧民土地遭殴打
2011年06月20日 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日前,记者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派出所了解到,呼伦贝尔市人大代表乌尼日近日在保护牧民土地时,包括其在内的4位牧民遭遇“撕扯”。
据伊敏派出所格日勒图所长介绍,5月16日下午,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伊敏苏木毕鲁图嘎查4位牧民在阻止当事人在他们集体土地上开垦播种时遭遇殴打,随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展开调查,结果表明,四位牧民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乌尼日胳膊及背部上有片片血斑淤青。派出所迅速对打人者立案调查,“对方只承认‘拽’不认可殴打的说法,就是撕扯而已。”格日勒图所长告诉记者。
格日勒图解释说,从4月28日至5月16日期间,几位牧民几乎天天去阻止开地播种行为,派出所平均天天出一次警,牧民们百般阻止缘于毕鲁图嘎查一块6000亩“争议”土地。
那么,6000亩“争议”土地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记者从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了解到,2010年,原告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苏木毕鲁图嘎查委员会为了争回这块“争议”土地将被告李莉(伊敏苏木蒙恩扶贫农场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租赁费104万元并返还土地。
原告诉称,1997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6000亩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998年开始至2008年为止。但2009年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及交付使用费的情况下继续耕种原告的6000亩土地,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交还土地的使用权并结清所欠承包费用104万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以毕鲁特蒙恩扶贫农场的名义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因该农场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违反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因自1998年至2010年该土地始终由被告李莉耕种受益,虽然合同无效,但原被告之间已经履行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08年以前的土地承包费68万元的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另原告主张的2009年和2010年的土地承包费每亩30元,两年共计36万元的请求,因被告2009年和2010年仍然继续耕种,继续受益,理应支付土地使用费。
根据相关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7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李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苏木毕鲁图嘎查委员会租赁费104万元。
但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伊敏苏木毕鲁图嘎查委员会还未收到上述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