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工作45天领到53元工资
2010-12-03

大学生工作45天领到53元工资

2010年12月03日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成都12月2日电(记者高柱)“我干了45天活,竟然只领到53.3元工资,这样的企业也太压榨劳动力了吧!最低工资标准的明确规定,怎能如此被漠视呢?”毕业于四川教育学院的大学生陈某,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此抱怨。她前段时间在成都一家公司打工,前后工作了45天,总共只领到了53.3元工资。在遭遇这种难以想象的低薪待遇后,陈某已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希望讨回一个“说法”。

  年仅23岁的陈某告诉记者,她今年6月毕业于四川教育学院,9月13日正式被成都金思博投资管理公司聘用。刚进公司时,对方承诺给她的月薪是1000元,外加100元话费补贴。但上班一个月、正式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时,对方将她的月薪改为800元。陈某为此专门询问了公司有关负责人,但对方认为新来人员的“底薪”就是这么多钱,而且公司实行“计件责任底薪制”,即:每位聘用人员每月必须拉到30个投资项目,每个项目约为26.6元。

  面对如此大量并与“底薪”紧密挂钩的项目联系业务,11月15日,深感“吃不消”和难以接受的陈某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然而,当日结算工资让她大吃一惊:干了45天活,仅领到53.3元工资!而公司管理层有关人士给出的答复是,陈某在10月份只拉到两个业绩项目,按“计件责任底薪”四舍五入,她只能领53.3元工资。

  “大家都知道,目前成都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可是每月850元啊!”11月20日,陈某向公司所在地的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

  对于金思博公司实行“计件责任底薪制”的做法,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的李林虹律师认为,在未达到业绩标准时,如何扣除责任底薪,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具体约定,但必须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李林虹律师还表示:“可以肯定的是,他们签署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上不存在试用期合同一说。”

  成都市劳动监察总队副大队长张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家公司实行连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的“计件责任底薪制”,明显违规。他们将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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