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长非法收受1203万受审
2010-08-31

区财政局长非法收受1203万受审

2010年08月31日 来源:新安传媒网

  昨天上午9时20分许,合肥市新站区财政局原局长董黎明一身囚服,走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大厅刑事被告席。自今年1月22日被刑拘,在短短的几个月之后,这个昔日“八臂哪吒”般的“强人”已没有了往日的强势形象。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董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股份价值120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昨天上午,被告人董黎明在庭审现场。

  苦涩的41岁“生日礼物”

  2010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黎明涉嫌受贿一案恢复审理。这一天,恰好是董黎明41岁生日。

  董黎明出生于1969年7月29日,一位昨日前来旁听董黎明案的公务员在谈起他后感叹:他40岁时,在新站区是个绝对的“权贵”人物,除担任新站区财政局局长、办公室负责人、国资局局长外,还身兼5职,而且都是“一把手”,何曾想自己41岁生日时,收到的竟然是如此苦涩的“生日礼物”。

  昨天上午9时20分许,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董黎明案。公诉机关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董黎明在担任原郊区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至新站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15笔,收受他人财物、股份价值1203万元,其中现金累计18万元人民币,购物卡累计价值5万元人民币。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查实并指控,董黎明受贿从1997年春节开始:非法收受合肥市原郊区瑶海街道胜利村现金47000元。直至案发前一个多月的2009年11月,董黎明还非法收受了4万元现金和2000元购物卡。其受贿时间跨度长达13年。

  从中专生到“八臂哪吒”

  “他是从一个中专生成长起来的。”昨天,一位熟悉董黎明的合肥新站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据了解,1989年7月,刚刚20岁的董从合肥经济管理学校(中专)毕业后,被分配到合肥农机修造厂工作。1989年9月,他又考到安徽财贸学院会计学专业学习,随后被调到合肥市原郊区财政局环城信用社从事国债发行和兑付业务。1995年4月份,他拥有了自己的第一个头衔:原郊区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

  自此,董黎明开始了自己的从政之路。2006年3月起,董黎明任合肥新站区财政局长。就在财政局长这个岗位上,董黎明除了兼任新站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负责人外,还同时兼任5家国有企业的“一把手”。据了解,由董黎明兼任“一把手”的这5家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及项目投资管理、房产开发销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运营等等。可以说,几乎每一家企业都带有一定的垄断性,无人能与之匹敌。

  为赚钱笑纳千万“股份”

  检察机关指控称,董黎明曾收受安徽尊贵钢结构公司30%(价值180万元人民币)股份和合肥新站鑫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价值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

  2007年下半年,刘某为日后得到时任新站区财政局局长董黎明的帮助,欲与董合作开办公司,二人商议后,由刘某代为出资180万元,以董黎明的妻弟陶某名义代入股与刘某合作成立安徽尊贵钢结构有限公司。

  2008年,时任新站区财政局局长董黎明作为新站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负责人,确定合肥市瑶海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成立贷款公司,董向该公司提出入股20%并表示资金不足。2009年,瑶海某建筑安装公司代其出资1000万元,董以段晓军、周劲松的名义与其他股东成立了合肥新站区鑫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凭着手中的权力,获得千万元的干股,董黎明轻而易举就坐拥千万!

  众银行为获存款“沦陷”

  记者在公诉书上看到,长长的行贿名单中,竟然有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等知名银行。

  2007年春节前,董黎明收受兴业银行寿春路支行公司客户部经理周某5000元人民币;2008年春节前,董黎明收受周某3000元购物卡;2008年至2009年,董黎明数次共收受中国银行新站区支行行长赵某1.7万元购物卡;2009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董黎明收受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濉溪东路支行行长郑某2000元购物卡。在接受这些人的财物后,董黎明为其在存贷款事项上提供了帮助。

  此外,安徽华强建设集团、安徽谐和会计事务所、合肥市东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也涉及此案。

  略令上述知名银行和企业尴尬的是,虽然行贿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负责人几乎都以证人的身份提供了证言。

  ■庭审实录

  当庭忏悔 恳求轻判

  昨天上午的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董黎明大多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收集的相关证据也表示认可。但对其中几次受贿的事实,他仍表示异议。

  4.7万元现金真没拿?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春节前,董黎明非法收受合肥市原郊区瑶海街道胜利村现金4.7万元人民币,为其在税收上提供帮助。

  “4.7万元这真没装到自己的口袋里。”在接受法官询问时,董黎明表示,已经过去10多年了,他并不完全记得当时的事情。不过,随后他拐了个180度的“弯”,承认了这笔受贿事实。

  180万元股份退还了?

  “180万元早就还给他了。”昨天上午,在面对公诉机关指控“收受安徽尊贵钢结构公司30%(价值180万元人民币)股份的犯罪事实”时,董黎明极力否认。

  董辩称,2007年下半年某日,刘某欲成立钢结构公司需买地建企业基地,便找他帮忙,当时他也答应了。可由于他没钱投资,于是对刘说,“你先借我180万元,如果买地成功,我就买房产把180万给你”。最终,这个公司注册成立后,因为没有买到地就没搞成,“我也把钱全部还了”。

  1000万元是借的?

  在面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收受鑫银公司价值1000万元股份时,董黎明称这1000万元是其借的。

  公诉机关在举证时透露,董黎明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写了自述。在有关“1000万元”的自述中,董黎明称“打这张借条,是为了帮瑶海某建筑安装公司完善财务,同时也为了应付调查”。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董黎明对此表示异议。董黎明称,自己主观意图是为了借钱,并不想要干股,拿到股份后再转手赚取3倍的利差。“这1000万真是我借的,你相信他们会给我1000万吗?他们也不可能为开个小公司送我1000万,这真的是借的”。

  “供词是精神崩溃时说的”

  在昨日此案的举证阶段,对于受贿23万元的犯罪事实,董黎明供认不讳,而对于收受了180万元股份和1000万元股份,他一再表示异议。

  为了证明董黎明收受股份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其在侦查机关的一份自述的供词。在这份供词中,董黎明分别承认了受贿的事实。

  在接受询问时,董一再问法官此份供词的时间。当公诉机关明确告诉他时间后,董黎明仿佛情绪有些激动,并大声说:“那份口供不是我的真实意图,我的这份供词是在我精神崩溃的时候写下的,有些情节没有说清楚,部分与事实不符。”

  “我自首了还立了功”

  公诉人和律师都指出,董黎明在被审查期间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一些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且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较为深刻的认识,悔罪态度良好,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据了解,董黎明在被逮捕后,向检察院检举揭发了新站区的一个贪污案件,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也出具了书证。检察院在庭审中称,由于此案正在初查过程中,没有结果出来,不能认定为“立功”。在法庭辩论中,董黎明的律师表示了异议,认为董黎明的检举得到了侦查机关的认定,并有书证,应该认定为“立功”。

  “恳求轻判回家陪母亲”

  在最后陈述时,董黎明当庭忏悔:“我在合肥市新站区工作了17年,由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成长为领导,是新站培养了我。随着职务的变化,心态的变化,开始丧失了理想,腐化堕落,开始受贿了。法制观念的淡薄,令我滥用了党和人民赋予我的权力。我对不起党组织、关心我的朋友和家人。我承认自己有罪,甘愿接受法律的惩罚。认识到错误后,我认罪态度良好,退还了所有钱物,还有检举立功,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判罚。我家里还有老母亲一个人,也希望法院能够考虑,让我早日回家陪伴母亲。”

  由于争议不大,庭审进展很顺利,昨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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