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税收优惠
2010-8-31 来源:新华网
8月24日上午,巴中市国税局上线“阳光政务”时,一位巴州区听众打进热线电话咨询:“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需要哪些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法规科负责人对此进行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等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符合其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单位,但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仅能享受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