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敬老教育亟待加强
时间:2010年8月16日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更不能讨价还价。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精神上、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精神慰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不赡养老人的子女,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山区农村,子女不愿赡养老人的现象并不鲜见。2009年9月29日秦楚网刊发了《郧西不孝子宁愿割头不养娘》的新闻。因为记恨24年前母亲没有帮他烧火做饭,湖北省郧西县景阳乡李某竟当着舅舅、弟弟、妹妹和左邻右舍众人的面说:“你们就是把我的脑壳割了,我也不会管她(母亲)的!”李某的行为在农村并不少见,《一不孝子养娘有条件:老人必须租房单居》、《不孝子当街打母》、《一母养大六儿女六个儿女不养娘》的类似报道在媒体上屡见不鲜。
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多少年来,一辈一辈中华儿女都在继承和发扬这一美德。我国专门把农历9月9日重阳节定为敬老节,这更是极大地增强了人们自觉敬老的责任意识。在不少家庭里,几辈人团聚在一起,互敬互爱,其乐融融,无比幸福,这也是弘扬家庭美德、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敬老,要求子女真心地关爱老人。做子女的,工作再忙,即使不能回家看望老人,打个电话、写封信,给老人说点关爱体贴的话总是可以做到的。应该说,当父母的大都是通情达理的,对儿女们并没有过分的要求,能看到儿女们一张笑脸、听到一句问候,当父母的就心满意足了。况且,赡养老人更是儿女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有一首题为《小乌鸦》的儿歌写得好:“河边有只小乌鸦,叼住小虫飞回家。为啥不把小虫吃?因为它想喂妈妈。原来妈妈年纪大,不能飞往蓝天下。躺在窝里喘着气,饿得头昏眼又花。恰巧儿子回来了,妈妈叫声得救啦!”做子女的应常念念《小乌鸦》,多唱唱《常回家看看》,从细节和点滴入手,实实在在地爱老敬老。
敬老,要求全社会加强孝道教育。无论是学校还是家庭,应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子女理解父母的养育之苦:十月怀胎之苦,哄儿安睡之苦,端尿擦屎之苦,解怀喂奶之苦,搀儿学步之苦,训诫教诲之苦,望儿归来之苦等。让孩子永远都不要忘记父母伟大而无私的爱。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即使父母对某些问题的看法与子女存在分歧,子女一时无法接受,当子女的也应该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做到“亲有过,谏使更;怡吾色,柔无声”。
做子女的,应该把孝道变成一种发自内心的情感,年轻人应该懂得,尊重长辈并不是迂腐,粗鲁撒野也并不是个性。只有尊重长辈,才是一个现代公民应有的素质与风范。
在农村,要形成孝敬老人的社会风尚必须从幼儿抓起、从小学抓起,大力宣扬孝敬老人的典型,努力营造“娶了媳妇多了女、嫁了闺女多了儿”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敬孝顺父母光荣、不尊敬不孝顺父母可耻的强大舆论。只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舆论形成合力,农村敬老教育就一定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