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
2010-05-05 08:07:00 来源: 新法制报(南昌)
记者4日获悉,省政府近日发布《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
单位须安排残疾人就业
《办法》规定,我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要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给予适当奖励。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则按照其实际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不得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经费困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先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否则,将会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
《办法》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限制性条件。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将难以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农家书屋、园林绿化、社区服务点等公益性岗位,也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创业享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我省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优先核发相关证照,并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管理部门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优惠照顾;供水、供电企业在水、电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优先提供担保和贷款。
我省还明确,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联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