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合理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作为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社会保障是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关键要素。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既要遵循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规律,又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群体特征。当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实行合理的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需要有正确的理念。残疾人所面对的各种风险呈现出社会化的特征,保障残疾人生活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因此,通过建立社会化的机制来化解残疾人所面对的风险是有必要的。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所提供的社会保障不能看做是对残疾人的施舍或恩赐,而是残疾人作为国民应该享受到的权益。在充分肯定残疾人应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支持和帮助的同时,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应充分尊重残疾人的价值,认识到残疾人能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要在适度有效发挥残疾人作用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化的机制,切实维护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益。具体来说,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残疾人的作用发挥主要体现在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时的缴费和享受某些特殊专业社会服务时低于市场价格的付费等方面。
为了防止社会保障制度的过度碎片化,应将残疾职工或灵活就业残疾人员纳入到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下,而不必建立专门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险制度,但是,在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特点。由于在心理、生理或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残疾人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这使得残疾人往往收入水平低,且易于贫困化,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因此,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时的参数设定要有别于普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标准。残疾人应适用较低缴费率和相对于缴费率来说较高的保障水平标准,这既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互助共济的特点,又充分考虑到了残疾人的特殊性,有利于切实维护残疾人的社会保险权益,提高社会公平程度。此外,国家应该为增强残疾人的缴费能力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促进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持续性,让残疾人能够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改进残疾人就业服务及其他社会服务
要以残疾人的需求为导向,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应采取有力措施,有效保障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教育和培训是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的重要手段,这部法律还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不仅要为残疾人教育和培训事业的发展提供财力支持,而且要针对残疾人的特点设计科学合理的教育和培训方案,提高残疾人的人力资本水平,增强其就业能力。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国家应妥善安排其就业,既可以通过鼓励社会力量建立福利性的企业增加残疾人的就业渠道,又可以通过鼓励政策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也要为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有力的政策环境。国家要对福利企业的生产与销售给予优惠政策,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在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生理特点和就业能力,让残疾人劳动权利得到保障的同时,使得残疾人劳动功效得到有效发挥。如建立盲人按摩机构,为盲人就业提供有力支持。
残疾人的保障需求既有与普通人员的保障需要一致的方面,又有其特殊之处。与普通人员一样,残疾人在其面临老年、疾病、工伤和失业等风险时有获得物质帮助和一般社会服务的需求和权利。同时,由于其在心理、生理或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残疾人还有获得特殊专业社会服务的需要和权利。因此,在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过程中,既要向残疾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一般性的社会服务,如养老金、医疗金、老年服务等,还要向他们提供各项符合其需求的特殊专业社会服务,如残疾人康复服务等。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要在充分考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将物质帮助和专业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使二者互动,切实保障残疾人生活。这样既可以向残疾人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而且可以使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协调,从而有利于实现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科学发展的双重目标。
三、建立城乡统筹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在我国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发展不均衡的背景下,城乡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发展也呈结构失衡的态势。与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城镇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较高,尤其是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水平要大大高于农村地区。其主要原因在于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结构失衡,城镇的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经济实力要远远强于农村。一般来说,与城镇残疾职工相比,农村居民较低的收入水平导致了其向社会保险制度的缴费能力较差。城镇残疾人和农村残疾人同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应该达到公平状态。因此,要大力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努力促进包括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均衡发展。应该看到,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短时期内无法改变,而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供给失衡的态势亟待缓解。所以,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城乡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实现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在推动城镇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财政和政策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以缓解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结构失衡程度,努力做到既要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权益,同时又能不断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向一体化方向发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需要树立正确的理念,这是科学建构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前提。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与残疾人就业和社会服务体系的健康运行密切相关。从宏观上讲,三者可以说是三位一体,互促共进。因此,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过程中,要协调其与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和社会服务制度的发展,增强残疾人化解各种风险的能力,促进其权益的保障。城镇和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不均衡不利于实现城乡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的公平性,所以,要统筹城乡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加国家对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不断提升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努力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进程。
丁建定,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社会保障研究所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郭林,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社会保障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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