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驾驶人每三年体检一次
2010-03-26 01:54:00 来源: 东亚经贸新闻(长春)
东亚讯(记者苏东旭)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将于
残疾人车辆应有专用标志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驾驶员管理处副处长曹新华介绍,新规定对残疾人申请和使用驾驶证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一是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应当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合格者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二是为保证残疾驾驶人身体状况符合驾驶条件,规定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体检;三是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应当在车上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简化摩托车驾照申领程序
曹新华说,新规定还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即可在同一天进行全部三个科目的考试。同时,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
体检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
新规定增加了救济措施:规定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只需通过科目一考试后,即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恢复驾驶资格后,保留原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人原来的驾龄连续计算。
另外,新规定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延长为每两年一次。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仍需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违法记分项目减少9项
新规定中指出,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由本人或由他人代理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记分周期结束日期开始计算。
同时,新规定扩大了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新规定减少交通违法记分项目,扩大警告教育面,经过此次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
(本文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